现行环保法允许企业限期治理,这个限期最长可以达到一年。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违法企业甚至将违法行为延续一年,对环境影响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既要求加强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同时充分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程序设计上留有空间,一般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比如,一个饲料厂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 配套措施《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这些措施之间具有衔接性,是组合拳。有的违法行为如违法排污的同时也有超标排放,就可能同时遭致按日计罚与停产限产。 关键词九:公众参与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 张鸣起指出,重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规定在2013年1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从该法施行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由于此项规定过于宽泛笼统,实践操作性较差,且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有效发挥。在此背景下,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在两个方面拓展环境公益诉讼,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原标题:新《环境保护法》九大关键词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