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人 首页 养猪 国内猪讯 查看内容

新《环境保护法》九大关键词解读

简介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绝对高票审议通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被称“史上最 ...



  关键词三:环境影响评价

  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这是一条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具体规定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本条规定的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是指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己组织编制的自身发展规划。因为政府制定的规划,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执行效力或指导作用,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规划应当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划。

  在过去,一些养殖场、饲料厂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就是这个项目在建设之前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过往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发现之后,要求企业限期补办手续。如果企业补办了,就不用承担任何严重后果,没有补办才能进行处罚。新《环境保护法》取消了限期补办,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都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键词四:现场检查权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制度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中有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在环境执法中,现场检查可以督促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促使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提高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关键词五:政府问责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在授予新的监管权力方面,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基层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执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其实对政府的要求更加“严格”了。第一,将环境保护与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挂钩,这是第一次将干部任用写到环保法当中。比如说,某个地方领导任职期间,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没有改善,甚至有比较大的恶化,无论GDP翻了多少番,在升迁问题上,一票否决,这是一个硬性指标。第二,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实行区域限批。比如说,这个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没做好,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了总量控制的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

  在执法层面,新《环境保护法》列举了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类履职缺位或不到位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一旦有上述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如此看来,地方政府发展养殖业、饲料业的积极性有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养殖企业、饲料企业拿地难的问题恐怕只会愈加严峻,直接影响养殖企业、饲料企业的市场布局与战略实施,同时加快我省畜牧饲料业的产业转移。

  关键词六:按日计罚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今年10月17日公布的配套措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排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对象除了未获得环评审批、治污防污设施未建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行为,还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一旦按日连续处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日都会增加,而且“上不封顶”。这是新《环境保护法》着力解决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一项重大决策。

  关键词七:查封扣押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污染企业“贴封条”。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重生”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境保护法》的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势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配套措施《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八:限产停产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头晕

伤心

搞笑

抗议

路过

已阅

支持

超赞

最新评论

下级分类

精彩专题

IHU正德培训
IHU正德培训
IHU正德培训,畜牧人, 畜牧人论坛,论坛热点,三个标准...
江苏万瑞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
江苏万瑞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
江苏万瑞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庆典...
青贮饲料专题
青贮饲料专题
青贮饲料是反刍动物重要的饲料来源。本主题主要介绍青贮饲料的基本知识、制作技术、质量评定方法与饲喂注意...
水产养殖之水质调控
水产养殖之水质调控
水质控制和水质管理是水产养殖过程中极重要的环节,水质的季节管理,水质调节方法等。...
仔猪腹泻与防治措施
仔猪腹泻与防治措施
仔猪腹泻(下痢)是消化道功能紊乱的一个综合症状,往往不是指一种独立存在的疾病,它既可能是由单独一种疾病...
发布主题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5-9-12 16:46,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