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中国西翁

[动物福利] 动物的痛苦不应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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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5 16: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动物 的福利应当受到猪场经营或管理者的重...

动物 的福利应当受到猪场经营或管理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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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2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re:你在杀鸡,而群鸡在争食鸡肠,和下脚料!真...

你在杀鸡,而群鸡在争食鸡肠,和下脚料!真是惨呀!
 楼主| 发表于 2006-11-4 19: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转贴:  &nbsp...

转贴: 动物福利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像一些亚洲国家就是这样。而在有些国家,动物福利法是一系列法律,包括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保护动物法案和各种行业条例,比如牲畜管理法、动物运输法、实验动物法案等等。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

东方国家的情况各不相同。本来,东方各国都有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调节社会生活也各有自己的一套律法和习惯。在对待动物的事情上,更是借由习惯或者宗教文化传统来节制和处理。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文化资源逐渐丧失了影响力,甚至被毁弃遗忘,而普遍采用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约束人群。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亚洲各国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差别较大,这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动物福利立法。大体上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而在同一时期,中国大陆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滞后的状态。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直到1999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动物一词的界定。新加坡《畜鸟法》在防止虐待动物一章里,认定“动物”应该“包含任何野生或经驯养之兽、鸟、鱼、爬行动物或昆虫”。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中的“动物”为“任何哺乳动物、鸟雀、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不论属野生或驯养者”。这两者的动物概念都非常彻底,甚至包括了昆虫和无脊椎动物,一个公民不能欺负一只狗,同样也不应恶意地残害一只虫子。其理念就是所有动物都不应该受到虐待。

这意味着人们对极其弱小的动物也表达了关心和法律照顾。虽然,至少在香港,还没有听说因为虐待虫子或者鱼被惩罚的案例,但是,也没有或很少有人反对法律保护虫子或者无脊椎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那里的公民发出反对的声音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聪明,而是因为他们理解法律的善意,知道法律应该提高人们的理想,树立德行榜样。

不过,从实用的角度看,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中的“动物”概念更易实行。其“动物”是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在我们看来,这或许更适合作为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它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在这里,它与大陆的整体状况和认知水平也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动物保护法重在保护与人类社会极其接近和关系密切的各类驯养动物,因为这一动物群体不但数量广大,而且其生存完全仰赖人类的态度和行为,也最易受到伤害。许多动物就是作为肉食被培育出来的,有的是被役使和取用皮毛的,更有许多动物专门被指定用于各类实验。这就容易造成歧视,形成偏见,让人们以为怎么使用动物、怎么屠宰动物或者怎么关押动物都可以。动物福利法要求人们取之有道,满足动物在生命的各个阶段的基本需求,防止虐待。

比如,以长途运输动物来说,动物福利法要求运输者应该在运送途中为动物提供必要的水和食物,并且运送设施不能过于窄小,应该洁净卫生,不得对动物实施残忍的关押或禁锢。这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却常常被运送者忽视。许多运送者为了节省空间,减少运输费用而把动物硬挤在车厢里或者其他运送器、笼中,使得动物在运送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所以,强制执行的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运输条例对于保证动物在运送途中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里,由于没有任何法律对运输动物加以规定,运输者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运输羊、猪、牛等的车厢大多装载过度,其中羊和猪的拥挤程度更甚,动物间互相挤踏的情况很多。还有一些运输者为了多运送一头牛或者羊,常常把活牛活羊拴在车棚顶运输。而在夏季,动物过于拥挤和得不到充足的水,在阳光曝晒下长时间拥挤在闷热的车厢内,无异于被驱赶上“死亡之旅”。而对另一些动物,比如被饲养来供食用的猫和狗,则有另外的刑罚,运输中被多只挤塞在小铁笼子里,既不能直腰也不能转身,其痛苦之状令人不忍卒睹。

在可预见的未来,由于人口增长、收入增加、都市化加速和饮食习惯改变的影响,肉类消费量将急速上升,长途运输动物量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条例已越来越必要。对动物饲养、运输和屠宰行业实施法律管理可以极大地改善动物的待遇和境况,也为改善公民素养和培养善良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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