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001|回复: 0

[综合]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九类出口食品原料要备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1 0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明确规定:使用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及水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上述九类原料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养殖场采购。同时,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及水产品的种植、养殖场,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后,其产品方可用作出口食品的主要加工原料。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4-6-16 05:03,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