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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 商贩卖注水猪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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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8: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1982年出生,系昌图县八面城镇人。年纪不大的他很有经济头脑,在当地靠收购、贩卖生猪营利,年均贩卖生猪3000余头,小有积蓄。但是,刘某却不安分,越来越感觉赚钱太慢了,于是他打起了猪的主意,最终害人害己。

  2011年9月开始,刘某开始雇佣王某等4名工人将收买来的生猪强制灌水、灌糠。在他看来,这样做可以增加猪的重量,卖给屠宰场时可以多赚一笔钱。起初,刘某给每头猪灌水量小,生猪不良反映不大,长途运输后增重不大,营利不多,但刘某也积累了灌水的经验。后来,刘某令工人给每头猪灌水、糠10余斤。有的猪由于不良反应,不久便死亡,刘某便在当地屠宰、销售。剩余看来仍健康的猪则被刘某贩卖至山东等地。2个月的时间里,刘某共卖出灌水猪220余头,涉案金额220000余元。由于给猪灌水过程十分残忍,猪惨叫不止,引起当地群众注意,举报至动检部门,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生猪被注水24小时后,猪肉含水量严重超出国家关于猪肉含水量的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刘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2012年2月,刘某被昌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7月,昌图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公正审理。近日,昌图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刘某表示服从判决,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采取给生猪灌水、灌糠的方式,企图增加生猪重量牟利,但侦查机关实验证明,这样的生猪肉含水量超出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刘某查证属实的灌水生猪已220余头,涉案金额巨大,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该判处相应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如有证据证明,刘某为生猪注入有毒、有害物质,该猪肉可能引起食源性中毒,或造成其他恶劣情况,刘某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此时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走歪路赚钱,给猪注水,最终害猪害人害自己。”办案法官如是说。

  来源:辽宁法制报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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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4: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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