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海南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继4月10日在海南日报公开第一批财政专项资金,此次将公开第二批财政专项资金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海南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7第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9号),为加强我省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简称生猪储备)管理,确保生猪储备数量真实和质量合格,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生猪。 第三条 生猪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从事生猪储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及承担生猪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生猪储备的行政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定生猪储备区域布局及企业的资质;对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猪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生猪储备计划和应急情况下动用生猪储备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生猪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并下达生猪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管,督促当地承储企业及时落实省级生猪储备计划。 第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诚信度好、经营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等原则,委托我省畜牧龙头企业作为省级生猪储备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代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猪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生猪储备日常管理和台帐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生猪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 第九条省商务厅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生猪储备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