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新牧网讯 (见习记者郭立涛)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正式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条例》遵循了《征求意见稿》“以奖促治”的主导方向,这也是该《条例》的特别之处,还新增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此外,《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畜禽养殖限养区的规划和规范管理内容。 《条例》以“以奖促治”为主导方向,内容减少了“禁止”等强制性字眼,转而以“政府鼓励和支持”为导向。其中,《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采取的是“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思路,以“激励、扶持、引导”为手段,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条例》明确规定,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以及有机肥产品的运输和使用可以享受税收或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多余电量可由电网企业据电网覆盖范围进行全额收购并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还能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条例》第三十三条还鼓励和支持养殖户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国家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在《征求意见稿》“以奖促治”的政策基础上,《条例》还新增两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发展。而第二十七条就当前畜禽养殖用地紧缺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条例》指明,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地方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养殖户还可以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当然,除激励机制外,《条例》细化并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相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如逾期不补办环评手续的,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还增加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的规范。《条例》第六条提出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第四十条规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予以处罚。 记者还发现,该《条例》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畜禽养殖限养区的规划和规范管理内容。对于此条款的变动会否对当前各地市县对畜禽养殖限养区的规划造成影响,目前还不得而知。 此外,为更加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工程院院士金鉴明介绍,《条例》颁布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保类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治理农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