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猪检广[2012] 3号 各有关种猪场: 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定于2013年3月1日收测(总第三十五期)种猪,请各有关种猪场按下列要求做好选、送测种猪工作。 1、每个猪场送检猪数不得低于6头,以公猪为主;送检猪场包括原种猪场,以及拟申报原种猪场的猪场。 2、送检的种猪,从1月28日起在场内隔离饲养、观察。请各种猪场认真按规定送测种猪,受测的种猪将进行血液学等健康性能监测和生长性能检测,测定结束的种猪,由本中心出具生长性能检验报告。 3、各场送检种猪的父母应是已登记的核心群种猪或计划报登记的核心群种猪的后代。送检猪送测时个体重以控制在25±3kg为宜,不得超过30kg。 4、送检种猪必须在送检前完成重要传染性疾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并注明送检猪及其父母重要传染性疾病的疫苗免疫接种情况。 5、下载《种猪收检申请表》和《种猪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协议书》,按照说明要求填写后,送测种猪时一并送至本中心。 6、送检时,请将每头猪的饲料饲养费和健康性能检测费共1500元以现金或转帐支付到我单位帐户: 单位名称:广东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 开户行:广州市农行沙河支行 帐 号:44-056601040003327 用 途:技术服务费 联系人:樊福好 电话:020-87038106 / 13600058754 传真:020-87038106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