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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制度

简介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从广西自治区食药监局获悉,广西将在餐饮服务环节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及其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布。

  近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符合下列十四种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9、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0、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11、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12、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13、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强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严肃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纪律,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应列入“黑名单”管理而不按规定列入的或不应列入而乱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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