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和平”曾多次称,转基因大米和米粉已经非法进入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地市场,普通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就会轻易地购买到违法产品。负责食品与农业项目的工作人员方立峰对本刊记者说,中国现有涉及转基因的法律框架,对预先防范风险的原则体现得不够,而且商业化审批只注重短期研究,不重视长期影响,其决策过程也缺乏公众参与,所有这些都应该通过立法得以体现。 国际压力正如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势必增加中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中国参与的转基因生物国际公约,也将倒逼中国政府部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严加监管。 1992年,中国作为第一批缔约方签署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此框架之下,各国于2000年在加拿大通过《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下称《议定书》)。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其中涉及到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2005年,中国国务院终于批准了该议定书。 在对待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态度上,从《议定书》到欧盟的法律框架,均采取风险预防原则,主张即使科学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潜在风险。美国则坚持实质等同原则,认为除非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性,否则即认定其与传统食品在实质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风险。 根据《议定书》要求,对于包括转基因生物在内的、缺乏科学定论的改性活生物体,进口方可要求出口者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出是否进口和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 由于各国在违约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这份国际法律文件实际上缺乏执行力。直到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上,才通过补充协议,规定缔约方可要求直接或间接管理转基因生物的所有者、开发者、生产者、进出口者等肇事者恢复原状并负担相关费用;缔约方有必要根据国内法律制定财政措施,以便为预防损失而建立保险和基金等。 参加了这次会议的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安全管理处王捷处长表示,《议定书》至此才有了真正可操作的基础。 该补充协议还需40个国家的通过才有效。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国内的立法进度显着落后于国际公约,也意味着中国可能承担更大的赔偿风险,中国可能付出的代价也未必低于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眼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