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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猪场兽医防疫卫生工作规程
此制定的防疫卫生工作规程已在北京试验基点猪场贯彻执行十多年,证实有效,供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或消来猪的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养猪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动物检疫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下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猪传染病同《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有关猪的疾病。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全民和集体养猪场。
第四条 猪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审本防疫卫生规程。
第二章 场址的选择、建筑和布局
第五条 猪场场址应该选择地势高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排 方面、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远离铁路、公路、城镇、旅游区、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米以上。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
第六条 养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应设在离生活区、行政区200米以外的上风处。饲料仓库、种猪舍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处。
第七条 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处理间、剖检室和粪便处理场应设在猪场的下风处。场内道路布局合理,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第八条 猪舍之间的距离应为30米左右。按四段饲养程序建有种猪舍、产房、育成舍和肥猪舍。
第九条 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处要设置宽同大门、长为机动车车轮一半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宽于入口、长1.5米的消毒池。
第十条 场内应有深水井或自建水塔供全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猪场要有专门的粪便处理场,粪尿池的容量和处理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防疫职责
第十一条 猪场兽医防疫卫生管理实行场长负责。场长的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本场兽医防疫卫生计划、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二、按规定淘汰无饲养价值的病猪和疑似传染病的病猪;
三、组织实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治和扑灭工作;
四、对场内职工家属进行猪场兽医防疫卫生规程的宣传教育;
五、监督场内各部门和职工执行规程。
第十二条 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和病理剖检记录。
第十三条 猪场应根据猪群规模配备具有中专学历以上的兽医技术人员。其职责:
一、 定全场的防疫、水毒、检疫、驱虫工作计划,参与组强实施,定期向主管场长汇报;
二、 合畜牧技术人员加强猪群的饲养管理、生产性能及生理健康监测;
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及免疫监测工作;
四、 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卫生防疫要求;
五、定期检查猪舍、用具、隔离舍、粪尿处理、猪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六、负责防疫、病猪诊治、淘汰、死猪部检及其无害处理;
七、推广兽医研新成果和新经验,有条件的可结合生产进行必要的科研工作;
八、建立疫苗领用保管、免疫注射、消毒、检疫、抗体监测、疾病治疗、淘汰、剖检等各种业务档案。
第四章 兽医防疫卫生制度
第十四条 要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种猪时,在引进猪只前必须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左右,及时注射猪瘟疫苗。
第十五条 猪场不得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职工家中不得养猪。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参观猪场,必要时经场长许可,须经洗澡、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第十七条 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的疾病。
第十八条 猪场的每个消毒池要经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第十九条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穿工作服和胶靴,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严禁相互串栋。
第二十条 猪场要喂全价配全饲料,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喂泔水,以及未经无害处理的畜禽副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地面清洁,舍内可用0.2%过氧乙酸或次氯酸钠消毒,每月1-2次。
第二十二条 猪场道路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因地制宜选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药品。
第二十三条 每批猪调出后,要严格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圈5-7天,集约化商品猪场要实行“全进全出”制。
第二十四条 产房要严格消毒,有条件的可进消毒效果检测,母猪进入产房前进行体表消毒,母猪用0.1%高锰酸钾溶液对外阴和乳房清洗消毒,仔猪断脐带要严格消毒。
第二十五条 提早对仔猪补和加喂微量元素、维生素,使用饲料药物加剂需规定上市前停喂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定期驱除猪的体内、外寄生虫,搞好灭 、灭蚊蝇和吸血昆虫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须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包括疫病监测、免疫证明。
第五章 扑灭疫情
第二十八条 猪发生烈性传染病或传入新传染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兽医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疫源,根据疫病种类做好隔离、消毒紧急防疫、病猪治疗和淘汰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确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发生人兽共患病时,必须同时报告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措施;
三、在最后一头病猪淘汰或痊愈后,须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察,不再出现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后,可撤消隔离或早请解除封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兽医防疫卫生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 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区别情况给予处罚。触犯弄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