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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饲料用大豆粕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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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02: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饲料用大豆粕(NY/T131-89) 2003-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粕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一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
2 引用标准
GB 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
GB 6432-6439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 8622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测定
3 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4 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5 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6 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6.1 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按含量分为三级,见下表。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质量指标
粗蛋白质%  ≥44.0   ≥42.0   ≥40.0
粗纤维%   >5.0    <6.0    <7.0
粗灰分%   <6.0    <7.0    <8.0
6.2 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6.3 三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
6.4 二级饲料用大豆粕为中等质量标准,低于三级者为等外品。
7 脲酶活性允许指标
7.1 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7.2 饲料用大豆粕的脲酶活性不得超过0.4。
8 检验
8.1 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脲酶活性的检验按GB8622执行。
9 卫生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10 包装、运输和储存饲料用大豆粕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8-10-11批准 1989-09-01实施。



(原《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在本坛有重复,固更换成大豆粕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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