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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2017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方案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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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09: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要点提炼

  ⊙1、黑龙江、辽宁明确规定,大豆补贴标准将高于玉米补贴标准,以此种方式促进种植结构调整;
  ⊙2、黑龙江省玉米、大豆补贴仍然全省统一标准发放,不会区分是否为镰刀弯地区;
  ⊙3、辽宁省玉米、大豆补贴标准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黑龙江、辽宁明确表示,流转土地补贴归属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5、补贴需要自主申报,补贴土地面积为在册耕地;
  ⊙  6、辽宁表示补贴将在10月底前发放完毕。根据往年经验,预计黑龙江的补贴发放时间将稍晚于辽宁。
  ⊙  7、辽宁提到青贮玉米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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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正式出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完善大豆补贴政策,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86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7〕118号)要求,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今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基本原则为:

  一是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相衔接,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和大豆,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二是统筹资金、统一政策。省政府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科学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和规模。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生产者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对调整区域种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保障收益、调整结构。在保证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的基础上,结合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及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对玉米生产者和大豆生产者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引导扩大大豆种植,促进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方案》对补贴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关于补贴标准,方案中提出:根据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经省统计局、农委核实确认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原则上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

  《方案》还对面积核实、补贴发放、资金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面积核实上,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组织统计、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进行张榜公示,确保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

  在补贴发放上,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自2017年开始,国家决定调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并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给予补贴,实现补贴机制相衔接。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86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7〕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国家继续在我省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同时,自2017年开始,将原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市场化收购,并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大豆种植者给予补贴,并将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纳入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渠道,实现补贴机制相衔接。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我省玉米、大豆生产者给予补贴,有利于促进玉米、大豆实现供求基本平衡并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充分发挥价格对生产的调节引导作用,体现优质优价,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保障种粮基本收益。

  2.差异补贴、调整结构。综合考虑种植面积和产能因素分配资金,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倾斜,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省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核定各市补贴额度,确定补贴范围、对象、依据、流程和资金管理原则;市、县(含区、县级市,下同)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补贴方案,落实补贴政策,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4.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过程透明。要充分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基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高效稳妥有序发放。

  二、主要内容

  (一)调剂种植结构调整资金。

  根据中央财政当年下达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量,省级财政调剂5%作为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资金,用于支持种植结构调整;市级财政根据省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调剂不超过5%作为市级种植结构调整资金,用于配套支持种植结构调整。县级财政不再调剂种植结构调整资金。

  (二)核定补贴资金规模。

  1.省对市补贴额度核定。省财政补贴水平与补贴额度,是根据当年省对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量,以促进粮食供需平衡和种植结构调整、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向优势产区倾斜为基本原则,按照各市玉米、大豆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2.市对县补贴额度的核定。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所辖区域补贴额度的核定方法,鼓励补贴资金向玉米、大豆的优势产区倾斜,补贴额度和补贴标准的确定要有利于引导扩大大豆种植,在非优势产区调减玉米种植。

  (三)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1.补贴范围。全省所有种植玉米、大豆的市县。

  2.补贴对象。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玉米、大豆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对于土地流转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生产者,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补贴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用,真正让玉米、大豆生产者受益。

  3.补贴依据。生产者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大豆种植面积,不包括在国家及省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青贮玉米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各市可按品种统一测算补贴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根据市对县核定下达的补贴额度,依据县农业部门提供的补贴面积分县确定补贴标准,允许县与县之间存在差异。原则上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要适度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同时,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密切关注、统筹把握所辖区域补贴水平,研究制定应对预案,避免出现同一品种间补贴标准畸高畸低现象。

  (四)补贴面积核实。

  当年玉米、大豆播种结束后,各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好玉米、大豆生产者分户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认工作。

  1.自主申报登记。生产者当年玉米、大豆播种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大豆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

  2.统计汇总核查。由乡镇(街道或农场,下同)政府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部署各村委会对全村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核查确认。

  3.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乡镇农业等相关部门经手人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4.汇总备份上报。以乡镇为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分户情况)汇总,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后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表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5.汇总抽查确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总核验全县补贴基本信息,并将信息报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补贴面积确认工作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完成,并以正式公函形式将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送县财政部门,以便测算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6.动态信息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补贴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基本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五)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

  1.及时划拨资金。各市收到省下达补贴资金后,按照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合理测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各县财政应于收到市下达补贴资金并收到县农业主管部门报送补贴基本信息后(以后到者为限)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2.规范资金发放。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除县级财政拨付并对玉米、大豆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各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一卡通”账号等基本信息,结合本地区补贴资金额度及补贴标准,分解测算分户补贴金额,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生产者存折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

  3.公告发放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县财政部门要将全县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

  4.建立备案制度。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将本地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上一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并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县级明细表细化到乡镇,市级明细表细化到县)。各市应于全部补贴发放完成后30日内将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将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保障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组织动员和指导检查,对贯彻落实本地区生产者补贴政策负责,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必要经费,保证面积核实、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要制定完善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面积核查操作办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并报省备案,指导基层做好补贴面积统计汇总核查、补贴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按期报送政策落实情况。

  (二)规范操作流程。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资金安全。要继续坚持与完善补贴公示、公告制度,加强和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及时掌握、动态更新土地流转、补贴对象信息数据,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每年在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后,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发布、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方式,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政策要点,赢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四、责任追究制度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个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资金申报环节。

  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和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

  省、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分配到县后,需要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个人的,县级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县内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级财政、农业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辽宁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辽财流〔2016〕476号)、《辽宁省玉米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流〔2016〕485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财明电〔2016〕74号)、《关于明确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辽财流〔2017〕78号)等一系列相关业务指导文件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辽宁金农网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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