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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9.1日新广告法新广告法增加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等广告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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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5: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广告法还增加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等广告的准则。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说明有效率;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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