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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2016年7月起兽药未标统一二维码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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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4: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近日,农业部发布了第2210号公告称,文件就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这是对此前发布的关于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明确。

    公告对兽药二维码可追溯的具体工作步骤进行了明确,涉及生产、经营和监管环节。在生产环节,明确了在今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在经营和监管环节,明确了自今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公告明确了自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

    在二维码扫描的产品规格上,公告也作出了规定:安瓿、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农业部兽医局审查确认。针对6ml~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2016年6月30日前,最小销售包装暂不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

    对于进口兽药产品,应在产品上市销售前上传产品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获得《兽药进口注册证书》的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应指定一家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办事机构或产品代理商作为兽药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代理机构,承担境外企业兽药二维码申请、数据上传及相关工作。

    在扫描设备的配备上,公告则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计算机和识读设备,对实施追溯的兽药产品进行入库、出库信息管理,并及时传送相关数据,实现兽药追溯的全程、闭合运行。

    摘自:《中国畜牧兽医报》( 2015年02月02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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