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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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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10: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施行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

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有关事项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与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同品种的原兽药国家标准一律停止执行。我部已发布

标准的、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未收载的兽药品种,暂按原兽药标准执行。7月1日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按

原兽药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自2006年7月1日起生产的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收载兽药品种,其新印制已获得批准的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仅“执行标准”项内容,企业可自行改为“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其他已审批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7月1日前印制的兽药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至2007年6月底。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兽药标签、说明书的审批要按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及其配套丛书的规定进行审查。

四、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作好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调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我部兽医局报告。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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