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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被告人最高获刑三年
新快报讯 记者 曾春花 报道 低价收购病猪、死猪做成腊肉、腊肠或肉丸出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理一宗收购、销售、加工病死猪肉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九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到20万元不等。
从去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福就做起了病死猪生意。他们到鹤山市龙口镇、古劳镇、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等地的多间养猪场,收购病死猪,然后以每斤1.2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棠、“阿庆”等人。梁某棠一转手,又将这些猪肉以每斤4.5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宋某全、李某芝等人,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
此后,宋某全、李某芝将收购的7000斤病死猪肉制成腊肉、香肠或者将部分猪肉碎块调味后,以每斤8至12元的价格销售到市面上。而被告人黄某华在明知被告人程某仔将病死猪肉制做肉丸出售的情况下,将其向梁某棠收购的5200斤病死猪肉以每斤5元至5.5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仔。之后程某仔在其经营的苏仔肉制品店将病死猪与正常猪肉混合后加工制成肉丸以每斤7.5元的价格销售到市面上,销售金额达40万元。
今年4月,被告人梁某方在高明区杨和镇其经营的养猪场将一头病死猪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福。后经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梁某方售出的死猪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患。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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