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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买卖676公斤病死猪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某今年48岁,宁波人。2012年3月起,王某多次收购病死猪,屠宰后,作为食用猪肉销售给熊某用于制作香肠等食品。
今年6月25日,王某在江北区金山路与江北大道交叉路口准备丢弃猪内脏,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警方又在其位于洪塘街道塑料制品厂的加工点内查获病死猪肉676公斤。经检测,从猪内脏内检出猪蓝耳病病毒。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意见指出,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物质。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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