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233|回复: 3

[养猪] 猪场拆迁风波 养殖户面临危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9-21 08: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惠州、增城等珠三角地区,出于环保和工商业建设等需要,限制甚至驱赶养猪业的行动此起彼伏。显然,政策的频繁变动,铁腕式的整治,容易引发基层矛盾,最近南方农村报接获此类投诉明显增多。因此,搭建官民沟通对话平台的同时,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订合理的补偿方案,方为疏解问题的方法。

  环保拆迁规划须前后一致早在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就规定,养猪场应经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未经环评的猪场即存在“违法的事实”。2005年以来,随着珠三角地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在工业用地挤占农业用地、畜禽养殖污染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各地围绕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居住区、工业区等区域的环境问题,陆续具体划分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准养区”,养殖区域受到极大限制,拆迁行动风起云涌,养殖业受到前所未有的生存挑战。

  2008年广东省环保厅曾针对全省800多家规模猪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仅23%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这意味着,77%的规模猪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猪场!一旦地方政府征地或严格执行环保政策,那些“非法猪场”将面临强制拆除的生死劫。

2.jpg

  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珠三角地区新排放标准高于国标(如COD指标,粤标准是380mg/L,国标是400mg/L),这无疑收紧了养殖业环保的紧箍咒。

  法律不保护“非法建筑物”,成为地方政府“零补偿”强拆猪场最有力的理由。以“一纸通知”简单粗暴的强拆风暴在不少地区屡屡上演。2009年前后惠州市惠城区强拆数百家猪场,增城市猪场整治工作旷日持久……虽然增城在回复猪农提起的行政复议,以及多起猪农状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次叫停了“一纸通知”简单粗暴的强拆方式,认定强拆过程中政府存在行政违法,但同时认定猪场属于非法建筑物,遂驳回其赔偿诉求。

  当然,在整治养殖污染问题上,地方政府并非一味强拆猪场了事。无论是政府财政还是养殖户都投入巨资兴建粪污处理系统,目的是减少养殖污染,达标排放。如2009年以来,博罗县共投入沼气建设资金超过1亿元,建设沼气池3000多个,其中18家规模化养殖场获得由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的“东亚家畜废物管理项目”,政府财政配套1647万资金建成大型沼气池并上马沼气发电项目。

  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对养猪业的政策没有持续性,朝令夕改。如博罗县政府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关于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将福田、长宁、罗浮山、横河、罗阳等地纳入“禁养区”。据不完统计,博罗此次扩大禁养区涉及猪场近千家,其中不少“东亚家畜废物管理项目”猪场亦在被拆迁之列。巨额环保资金投入面临打水漂。

  无独有偶,在惠州市惠城区和仲恺区内,多家曾是地处非禁养区,并获得中央财政80万、50万、30万、15万不等支持的生猪规模化标准化改造项目猪场已在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风暴中,被政府强拆。

  补偿条款应该具体落实到位在养殖场拆迁补偿问题上,无论广东省相关政策还是国家政策,都明确指出对确实需要搬迁的养殖场进行合理补偿,并非只针对法律层面上证件齐全的合法猪场。其中2012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东莞作为最早一批整治养殖场的城市,配套了适当补偿经费,化解了搬迁过程中的矛盾。据了解,2005年东莞在清理生猪养殖场方案中,制定了具体的补偿项目和标准,补偿经费按照市、镇4:6的比例分摊,共支出3.8亿元财政资金,其中市财政支出超过1.5亿元,镇区财政支出超过2.3亿元。

  广州番禺和白云区,也适当配套了补偿经费,但区财政无补偿,关闭时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由各镇(街)自行决定。番禺一些镇(街)的做法是,生猪在限期内搬迁,搬迁生猪无补偿,住舍拆除补偿为10-15元/平方米(无具体标准),超过期限继续养猪的实施强拆无补偿。白云区做法与番禺类似。据了解,番禺区补偿经费超过3000万元,白云区超过500万元。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也有认识并不一致的情况。在博罗县福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看来,“这里是禁养区,以后的规划是要搞生态农业休闲旅游,这些猪场都是未经任何审批的违法猪场,非拆不可,更不可能有补偿。前几年政府下发好几次通知,要求限期搬迁拆除,都被他们拒绝。”福田镇的两位工作人员斩钉截铁地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对于违章建筑,政府的态度是斩草除根,零补偿。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副会长荆继忠也就养殖场最关心的第二十五条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荆继忠建议本条例最后表述应该改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补偿”,并补充“确保搬迁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保持原有的生产能力。搬迁前确保补偿资金全额到位,对由于搬迁所带来的其他问题,也要妥善安排解决。”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发表于 2012-9-21 15: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对于养猪户来讲,会对很严重的打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21 15: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希望国家的补助能跟得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24 08: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荆继忠这句话治本,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5-9-13 22:52,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