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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师] 我国对进出口兽药是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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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网友  发表于 2012-5-30 11:09:35 |阅读模式
  我国对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兽药,出售兽药的外国企业必须向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检验,并提供该兽药的全部资料和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经检验、审查、证明安全有效,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5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凡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出口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检验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出口兽药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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