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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病鱼药] 江苏兽药GSP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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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09: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兽药GSP七年
——专访江苏兽药GSP主要负责人、江苏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毕昊容
    长达5年的前期试点,为江苏省正式推行兽药GSP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让其GSP推进走在了各省前列。
文/ 图 本刊撰稿人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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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江苏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第七个年头。在2010年3月1日农业部正式出台兽药GSP前,江苏省的兽药GSP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5年。长达5年的前期准备,为江苏省正式推行兽药GSP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让江苏省的兽药GSP推进工作走在了各省的前列。
    作为我国兽药GSP实施的一个缩影,江苏省的很多经验无疑值得借鉴。近日本刊得有机会采访了江苏省兽药GSP推行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毕昊容,听他讲述了对兽药GSP实施的种种看法。

个体户转型可考虑出台过渡期
    FAM:江苏省是我国最早开展兽药GSP试点的省份,当时试点的情况如何?
    毕昊容:江苏省从2005年开始开展兽药GSP试点,一直到2010年农业部正式出台兽药GSP,是全国最早开展兽药GSP试点的省份。江苏省开展兽药GSP试点期间的检查验收由省里统一组织,具体怎么做也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
    最开始我们一个市、县至少选一个示范点,市、县所在的兽药规模相对较大,人员素质也相对要高一些;到2007年我们又扩大到一个乡镇至少一个示范点,有了这些示范点的基础,再推行兽药GSP就要快很多。2005年江苏省只有15家通过兽药GSP试点验收,第二年就有63家,第三年就扩大到了近200家。
    在开展兽药GSP试点之前,我们对江苏省兽药经营单位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总数大约在5500-6000家左右,在2010年农业部正式出台兽药GSP之前我们通过试点验收的企业已经接近2000家,有近1/3通过了兽药GSP验收。
    在农业部正式出台兽药GSP后,与江苏兽药GSP试点采用的标准内容差异不大,所以之前试点通过的企业虽然还要按照正式农业部出台的兽药GSP规范重新验收,由于前期的试点工作,大家对政策相对比较熟悉,接轨速度就会快很多。
    FAM:我们注意到农业部在正式出台的兽药GSP中指出,其适用对象为兽药经营企业。“企业”的概念该如何理解,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各个省份在具体实施GSP时对个体户是否包含在“企业”中的理解好像也不尽相同。
    毕昊容:这也是我们遇到的一个难点。按照兽药GSP规定,经营主体都应为兽药经营企业,而经营企业的概念从狭义来讲必须是企业性质而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讲,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兽药经营者面对的都是广大农村的养殖户,经营规模不大,江苏省兽药经营单位的总数大概在5500-6000家左右,其中约80%都是个体工商户。如果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范畴的话,那么推行兽药GSP的难度无疑将会加大。
    所以我们在江苏兽药GSP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经营主体是企业性质还是个体工商户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掌握的原则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都可以作为经营主体申报GSP。但是我们也希望农业部就经营企业的性质给一个明确定义,个人认为从个体工商户转变成企业性质可以考虑出台一个过渡期。
    FAM:现在各省兽药GSP的检查验收工作可以下放到市县一级,那么验收的质量如何得到保证,会不会出现走过场的情况?
    毕昊容:江苏省在开展兽药GSP试点时的验收工作是由省里统一组织的,兽药GSP规范正式出台后,按照谁发证谁组织验收的原则,我省把验收工作的组织放到市县一级。江苏省从试点到现在已近7年,通过这么多年的培训、实践和观摩交流,大部分检查员都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验收工作的组织放在市县一级可能会对验收标准尺度的把握带来一定影响,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检查员培训、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保障验收工作质量。对于兽药经营企业,通过之后是不是按要求去执行,后续监管也非常必要。
   
GSP规范把握四道关
    FAM:国家出台的兽药GSP规范内容很多,涉及的条款也较多,对于要通过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者来说,如何把握这么多的条款?
    毕昊容:兽药GSP规范内容很多,要理解它首先要抓住它的核心,重点就是要把好4道质量关:
    第1关是把好审核关。进货之前,对供应商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审核。
    第2关是把好合同关。与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对供应商派出的销售人员,应查验其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3关是把好验收关。购进的兽药到达后,应对照供应商审核材料、合同等进行产品的合法性审核和质量验收;
    第4关是把好质量清查关。对照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定期核查所销售的兽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杜绝假劣兽药进入流通环节。
    也就是说,首先要保证所经营的兽药没有质量问题,这是最基本的前提。
    FAM:国家出台的兽药GSP规范中对兽药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学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说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但据我们了解,很多兽药店达不到这个要求,有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毕昊容:兽药GSP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说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兽药店特别是渔药店可能短期内不容易达不到这个要求。建议通过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解决相关的人员执业资质问题。
    FAM:国家出台的兽药GSP规范中对兽药店的软件和硬件条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块的难度大不大?
    毕昊容:硬件相对来讲要容易一些,通过合理的改造就应该能基本符合要求。关键是软件,软件是实施兽药GSP的精髓,但从目前来看在软件方面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兽药GSP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各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但是实际上有一些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是从别的企业转抄过来的,没有转化成自己的东西灌输到兽药GSP实践当中去。
    第二,GSP的理念之一就是一切行为均有记录。如果没有记录就等于没有做,这是GSP和GMP的共同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家普遍反映记录比较繁琐,坚持不下来。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采用电脑管理,很多记录可以自动生成;二是可以适当地合并简化一些记录表式,比如说验收记录与入库记录合并成一张表格也是可行的,只要实用就行。


(本文摘自《水产前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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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7: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就是政府变个向的找农民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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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7: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关是把好审核关。进货之前,对供应商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审核。
    第2关是把好合同关。与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对供应商派出的销售人员,应查验其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3关是把好验收关。购进的兽药到达后,应对照供应商审核材料、合同等进行产品的合法性审核和质量验收;
    第4关是把好质量清查关。对照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定期核查所销售的兽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杜绝假劣兽药进入流通环节。


第一条,政府质检不查质量这个部门存在还有啥子意思?撤了算了。
第二条,随便乱查身份,可能被告吃官事哟。更何况真的要骗你了,你能查出是假的吗?
第三条,药物跟一般的东西能比吗?这个要吃了才知道有没用的嘛。请问来货了是不是得找个池塘试验个半个月再收货呢?
第四条,政府部门都说有问题了,还能流通。政府都不求要了。全部回去吃稀饭算了撒。

说些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实情的。你们都是笔杆先生哟。麻烦你们走下去看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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