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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 保质期超出国家标准 部分冷冻海鲜“超期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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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1: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少爱吃海鲜的人一看距离包装上面写的保质期还差好几个月,就先放冰箱里冷冻起来。质监部门提醒消费者,过期海鲜很可能变质,食用之后对健康不利。

  疑惑

  冷冻海鲜产品保质期有误?

  许女士家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城区。上个星期,她在超市买了几条冻带鱼。回家后,许女士确认这袋带鱼保质期还有两个月,就放心地下锅,可做出来一尝觉得味道不对。

  许女士找到超市海鲜柜台负责人讲明此事,对方很疑惑,“没问题呀,包装上面都写着呢,生产日期是2010年1月,保质期18个月,这还有俩月呢,不可能过期呀?”于是许女士打电话给牟平质监局,把疑虑说了一遍。

  “超市没有欺骗消费者,问题出在生产厂家身上”,次日上午,与许女士交谈后,牟平质监局工作人员孙女士得出了结论。原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过关于冻海水鱼的标准,明确规定带鱼在-18℃的保质期是9个月,而许女士购买的带鱼,执行的正是质检总局的这项标准,但却标明保质期18个月,显然与真实情况不符。事后,质监部门与这家超市沟通,超市将剩余的未销售的过期带鱼全部下架。

  调查

  部分冻海鲜保质期“超标”

  个别厂家随便乱标保质期和国家、行业标准,对于普通的消费者和商场超市经营者来说,想要识别很困难。记者对此情况询问了牟平质监局工作人员孙女士。据她介绍,国家制定过一个“GB/T 18109-2000”的冻海水鱼标准,由质监总局发布。在冷藏保存期一项中规定:鳕鱼等低脂鱼保质期12个月,带鱼等中脂鱼保质期9个月,鲐鱼等高脂鱼保质期4个月。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在“贮藏”问题上明确规定:“冷冻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15℃—-18℃的冷库内,贮存期不超过 9个月,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市场上的情况又是怎样呢?昨天上午,记者在芝罘区多家超市看到,个别商家销售的冷冻带鱼、墨鱼、虾仁等海鲜的保质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冷冻带鱼的保质期是12个月,超出了国标要求3个月。在幸福中路一家超市,执行国家标准的冷冻墨鱼,保质期居然为18个月,然而,根据国标要求,低脂鱼的保质期是最长的,也不过是12个月,不管墨鱼属于高脂鱼还是低脂鱼,显然保质期有点超标了。

  提醒

  “超标”冻海鲜存在质量隐患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鱼、虾、蟹、贝类水产品分为鲜活、冰鲜、冷冻和干制四大类。其中,冷冻品是经过冰鲜后进入结冰状态,在达到冻块中心温度-15℃时出库,然后进入冷库中贮藏的。据牟平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冷冻并不能确保海鲜完全不变质。一般冷冻海鲜在-18℃环境下,营养损失比较小,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温度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旦运输、储存过程中温度上升,贮存不当,很有可能使鱼、虾、蟹类产生“胺”类物质。“胺”会使冷藏的水产品产生异味,一般的“胺”对人体影响不大,但有一种叫DAM的“胺”,如果一次摄入量过多对身体不好。

  另外,水产品如果冷藏时间太长,有营养成分流失的可能。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冷冻条件下,微生物基本不会繁殖,但口感、风味还是在慢慢变化,维生素也在缓慢分解,营养流失。如果生产厂家不按照国际或行业标准,任意延长冷冻海鲜保质期,很有可能造成海鲜变质,食用后对人体有害。

  本文来源:水母网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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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5: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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