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28|回复: 2

[水产] 深圳职业打假人曝沃尔玛鱿鱼丝甲醛超标400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11 11: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打假人持检测报告向媒体曝光,沃尔玛表示个人申请质检报告不足为据

n2011031109080861.jpg

  昨日下午,自称职业打假的李雪松持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向晶报报料称,沃尔玛自有品牌“惠宜”鱿鱼丝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00倍。对此,沃尔玛表示,打假人个人申请的质检报告不足为据,愿配合质检部门前来抽检,并将视其结果对媒体作出回应。

  打假人:甲醛超标400倍

  昨日下午,李雪松带着两袋鱿鱼丝及一份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WT111001871的检验报告来到晶报社,向记者指称沃尔玛惠宜品牌的鱿鱼丝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近400倍。

  李雪松带来的两包鱿鱼丝为塑料密封袋包装,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1月5日和6日。在包装袋背面印有QS认证标签,保质期6个月,产品执行标准号为GB/T23497。

  在检验报告上,记者看到,客户信息一栏注明委托人是李雪松,样品数量为1包,检验结果甲醛含量为83.8mg/k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规定,干制水产品样品中甲醛的检出限为0.20mg/kg。由此看来,惠宜鱿鱼丝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李雪松告诉记者。

2011031109092416.jpg

  李雪松出示送检鱿鱼丝及质检报告

  沃尔玛:报告不足为依据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景田沃尔玛调查发现,该店确有惠宜品牌的鱿鱼丝在售,除生产日期不同之外,其他情况与李雪松所说相符。

  “所有品牌的商品都有检测,尤其是自有品牌商品,公司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除生产商、公司自检之外,质检门部也定期抽检。因此,能上架的产品质量上都是有保证的。”沃尔玛事务经理高小毛告诉记者,他不认同打假人李雪松所持的检验报告,“这份报告是由个人送检,相对质检门部的抽检而言,权威性不可与之相比。尤其在送检过程中,产品的保存条件也至关重要。”

  高小毛告诉记者,他们会配合质检部门的抽查,“如果事情有了结果,我们将就抽检结果作出回应,到时也会第一时间通知媒体”。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由执法人员实地调查

  昨日,当记者就此事联系到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时,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涉及食品安全,一般接到投诉都会进行查处。至于消费者个人送检的检验报告,不足以作为查处依据。因为市场监管部门还必须确认,消费者所送检的产品真实的购买地点。执法人员质检与消费者个人质检效力不一样,因此,抽检必须要政府部门执行。“至于是否抽检商品,消费者要先通过12315先行投诉,然后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去实地调查。”该工作人员称。

  律师:取证方式有瑕疵

  对于李雪松个人送检并指称沃尔玛鱿鱼丝甲醛超标一事,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菅峰律师认为,李雪松的取证方式显然存在一定的瑕疵,沃尔玛可能抓住这些瑕疵对其投诉进行抗辩。

  菅峰律师认为,即便投诉人李某握有沃尔玛的发票、购物小票,从法律上也无法保证样品获取的程序正当,样品没有被人动过手脚。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诉人李某凭上述检验结论向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市场监督部门会重新取样送检,假如市场监督部门送检的样品其检验结论仍然是甲醛严重超标,市场监督部门就可以以此为据查封整批货物,并等待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理。

  当然,从目前李某提供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出,甲醛严重超标,该批货物应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假如李某最终选择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在沃尔玛激烈抗辩时,法院或委托政府质量检测部门重新抽样进行检验,若法院委托抽检的样品不符合要求,法院会直接判决被告败诉。此外,李某也可以完善自己的取证程序,比如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沃尔玛购物,然后要求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证明送检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这样,检验结论就可以直接作为处罚与判决的证据了。

  出处:晶报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发表于 2011-3-11 11: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啊,忧心啊。
希望监管部门能切实行动起来,靠民间难。

评分

参与人数 1论坛币 +10 收起 理由
system + 10 第一个回复系统自动奖励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11 13: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值得相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4-5-18 08:04,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