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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维权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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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6: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殖户维权123
本人因家庭关系,对农业农村农民有深厚的感情;又因工作关系,近几年来经常接触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各类养殖户,同时接到过很多投诉、举报、咨询和求助电话,对很多此类纠纷进行过调解和处理,在此期间,有痛楚有喜悦,有经验有教训,但更多的是无奈,是养殖户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权益的无奈,是养殖户在维权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失误而致使官司失败的无奈痛心之余,对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到底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上,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提几点建议:
一、在养殖过程中出现异常问题后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投诉并详细说明情况经过。
1、养殖户应该直接投诉主管部门,而不是质监、工商等其他部门。
原因之一是其他部门对饲料等专业知识或法律适用条款不是很熟悉,即使得到投诉,也要到主管部门去咨询调查取证,所以不要绕弯子的浪费自己宝贵时间。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6月,某渔民30多亩的鱼塘发生大面积鱼死亡现象,损失惨重,渔民认为是饲料质量问题,就投诉到某部门(非主管部门),该部门当即把饲料送检,检测了饲料标签上所有的明示指标,结果就粗蛋白质差0.5%,该部门几次和饲料企业电话联系,要求饲料企业接受处理,同时赔偿养殖户损失,但饲料企业不予理睬,后来该部门发书面告知函附检测报告,饲料企业随即回函:根据《GB/T18823—2002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标准,粗蛋白质25%30%的允许误差为1.1%,我公司饲料产品的粗蛋白质检测为27.5%(标签标注为28%),所以我公司的饲料是合格产品。该部门愣了,马上到主管部门咨询和查询是否有该标准。最后该案移交到主管部门时,已经是2个多月后的事了,该饲料过了保质期,不能通过检测拿到直接证据,该养殖户投诉失败。原因之二是其他部门得到饲料类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条款,最后也要移交主管部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投诉后,肯定会按照一定程序开始调查取证,否则可以定性为行政不作为。
二、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全原始证据。
养殖户一旦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失和饲料产品有关,那么首先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和保全原始证据,特别提醒:收集证据的时候,应该是以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养殖户积极配合,尽量全面的提供和协助收集各类证据:
1、出现养殖动物死亡或损失严重时,应及时收集损失情况的人证物证。譬如:动物死亡数量、病亡原因、损失具体数额等等。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摄像。
2、出现问题后,要及时对饲料进行抽样送检,如损失严重,还要把死亡动物送检解剖鉴定。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1)送检程序必须合法。一般情况是主管部门、投诉方、生产企业代表三方到场,由主管部门抽样封样并送样,另两方签字。送检时注意饲料有效期。(2)检测机构必须具备质量和计量双认证资质。(3)检测指标必须具有针对性。譬如上面那个案例,鱼大批量死亡,检查饲料的明示营养指标就没有丝毫的说服力,即使饲料的粗蛋白质不合格,也不会引起鱼批量死亡。应该有针对性的检测其黄曲霉素B1、霉菌毒素和有关的卫生指标及重金属含量。(4)专业鉴定必须能够作为呈堂证供的证据。一般渋及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案例时,要找45名颇具权威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3、及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其它证据。
三、尽量遏制损失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以减少更大损失。
当把所有证据收集以后,就应该马上对养殖场进行清理和消毒,对病重动物隔离,病症较轻的拿出救治方案,其余的预防。尽快的恢复再生产,把人为损失降至最低。记得2007年初有个猪场,仔猪死亡140头和某饲料企业发生纠纷,由于当年外界生猪病情广泛,仔猪死亡原因复杂,又无法核定死亡头数,饲料中铜指标稍微超标,所以整个责任一时难以概定,而养殖场老板干脆不事生产,全身心投入到打官司当中,致使猪场几乎空栏一年,刚好那年猪价奇好,每头猪毛利润可达600800元,该猪场每年平均可出栏2000头,直接损失超过百万元以上,而该纠纷根据责任概定年底获赔28000元。该猪场老板事后抱头痛哭。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原文发表在《中国禽业导刊》,作者:流水69,邮箱:8018404@qq.com欢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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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7: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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