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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我国拟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半年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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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09: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犯罪的刑罚将加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进行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草案二审稿对此罪的起刑点是拘役,此次审议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学专家表示,这一修改使触犯这项法律的起刑点由1个月提高到6个月,体现出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打击食品犯罪的姿态。

  ■焦点·食品安全

  产毒害食品犯罪提高起刑点


  【变化】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草案二审稿提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高起刑点意在威慑

  【解读】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不少委员建议加重刑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三审稿将“拘役”删除,使得触犯这项法律的起刑点由1个月提高到6个月。

  阮齐林强调,这项修改的意义不仅在于此,“宣示的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拘役使用的情况本来很少,即使不删掉“拘役”,在实际判罚时,一旦出现危害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也会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三审稿将“拘役”去掉,就可以看到立法者对打击食品犯罪的姿态,体现出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视,无疑将对此类犯罪严加惩处,对违法人员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

  >>委员建议

  没收财产剥夺再犯罪能力


  宋法棠委员说,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全国人民都非常关心,海外也很关心,群众对此没有信心,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综合整治,包括宣传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从严监管、从严打击惩处。在问题比较多的情况下,法律上从严打击是必要的。

  宋法棠建议: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把“拘役”删除,把“单处罚金”删除,以增加法律震慑作用。

  同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把其中的“拘役”删除,并且加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认为,没收财产,使犯罪分子增加其犯罪成本,并且也剥夺了他再次从事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这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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