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7日,全国首例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马保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被告人根据情节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金。
2010年7月19日正值东海伏季休渔期。当天凌晨,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所属的中国渔政33015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时,于211海区发现“鲁寿渔0917、0918号”两船正在从事拖网作业。当渔政船欲靠帮检查时,“鲁寿渔0917号”船弃网,并两次冲撞我渔政船,暴力抗拒执法。接到报告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及执法总队高度重视,及时与省公安边防总队取得联系,争取协助。而后该两艘违规渔船在220海区被成功截获。
经调查,“鲁寿渔0917、0918号”船在2010年东海伏休期间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生产,共捕捞水产品7网次,渔获物重约3.2万公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月23日,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该案移送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海警一支队在侦查完结后于12月11日移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马保广等人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判决对于解决渔业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前,渔政执法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仅仅依靠行政处罚的手段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通过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达成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强化法律监督,对于有效打击渔业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渔业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渔业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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