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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饲料行业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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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4: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化饲料行业生产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2日 00:01  中华工商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

  为加强饲料生产管理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生产环节的管理。完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的申请、批准程序;增加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期限和续展程序的规定;建立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销售等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家将对新饲料设立监测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并报告监测期内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公告停用。

  生产企业需对产品留样观察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应当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添加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22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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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5: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越来越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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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15: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的啥呢,怎么被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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