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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羊毛纤维类型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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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4: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养羊业中生产、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羊毛纤维分类的测定。
  2 毛样采集及准备按 ZBB45005—88《羊毛样品采集方法》的规定采取毛样,从毛样的底部不同部位随机扦取 3撮等量的小毛样合并在一起,再分为两个基本样品和一个后备样品,每个样品约0.5g,供测试用。
  3 仪器及药品
  天中和扭力天平准确度均要求在1mg。烘箱、干燥器皿、培养皿、黑丝绒布、镊子。苯及二甲苯溶剂及四氯化碳。
  4 毛样处理
  将毛样在培养皿中用四氯化碳清洗二次,放在滤纸上吸干残液,再放于培养皿中置入烘箱,在100-105摄氏度 中烘干1-2h,取出后置于干燥器内冷却20min,用天平或扭力天平称出毛样重量,准确度为1mg。
  5 测试方法
  可分为测定纤维类型的根数及重量或测定纤维类型的根数两种方法,可根据需求而定。
  5.1 测定纤维类型根数及重量。将毛样置于黑丝绒布上,按无髓毛、有髓毛,两型毛、干毛及死毛四个类型,分别用镊子抽取各种类型的毛纤维,并记录其根数,遇有难以判别的毛纤维应在盛有苯溶液的培养皿中加以识别。
  5.2 将抽出的各类型纤维置于有标记的培养皿中,放入烘箱内1-2h,温度保持 100-105摄氏度,取出置于干燥器内20min,称其重量。
  5.3 测试中拉断的纤维总根数不应超过5%:短于1.0cm的纤维不予分类,但其重量不应超过3%。凡超过上述任何—项规定时,应重新测定。
  6 测试数量
  应测定两个样本。两次结果的根数百分比相差不应超过3%,重量百分比的相差不应超过2%,超过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应测第三样本,再取其中两个接近样本的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
  7 计算结果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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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0: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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