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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资料] 辽宁省奶牛种牛场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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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9: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加强对奶牛种牛场的管理,提高奶牛质量。根椐《种畜禽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技术力量
  1、必须配备一名畜牧兽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场长或副场长。
  2、配备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负责饲养、繁育和疫病防治等技术工作。
  3、饲养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饲养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育种工作
  1、有切实可行的育种方案。
  2、有完备的育种资料和原始记录。
  3、根据育种要求建立育种核心群。
  三、生产条件
  1、有布局合理、环境适宜的饲养场所,圈舍应符合科学养奶牛的要求。
  2、有充足、符合标准的水源和饲料地。
  3、有粪污排放场,粪污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四、种牛质量和饲养规模
  1、符合本品种标准,来源清楚。
  2、种用基础母牛单产水平6吨以上(初产母牛5.5吨以上)。3、基础母牛存栏量200头以上。
  五、供种质量
  1、出售的种牛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
  2、出售的种牛,健康无疫病,并附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3、出售种牛必须附具完整的系谱和《种畜合格证》。
  六、卫生防疫
  1、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饲养场周围设隔离墙、沟、林地等设施,远离居民区、屠宰场、交易市场、公路等1000—1500m以上。
  3、卫生防疫制度健全,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4、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检疫、消毒。
  5、设立兽医室,并符合《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有效状况: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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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7: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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