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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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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锦州是辽宁省农业重点发展地区,畜牧业占很大一块,但是养殖技术落后,缺少龙头企业,现阶段只是出售初期产品,发展前景广阔。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锦州西南部,交通发达,是辽宁省重点招商引资地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优惠待遇,现面向全国招商,望有识之士前来参观考察。本人电话1514268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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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网友
畜牧网友  发表于 2010-11-22 16:12:33
我们搞一条龙,准备投资2亿,你们都什么政策啊?

点评

有意向可以过来考察一下,政策相当优惠!!  发表于 2010-11-2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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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08: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qjj 于 2010-11-24 08:25 编辑

关于印发《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开管发〔2010〕64号
2009-05-12 16:37:44
(已经被浏览1058次)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项目和新建且自营的大型商业、写字楼及五星级酒店项目。

第三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且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内外资企业。

(一)生产型项目

入区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履行土地招、拍、挂程序。根据新建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等,由区财政给予适当扶持。

新办企业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或实收资本在5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为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新办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实收资本在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为5万元/亩(含耕地占用税)。

即项目用地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其土地出让金按摘牌确认价由乙方全额缴纳。待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后,区财政将其差额部分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新建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环保工程及人才、智力、技术引进。

办理土地征用和转让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企业缴纳。

(二)大型商业、写字楼及五星级酒店项目

新办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实收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土地时给予最优惠的土地价格,优惠部分用于企业新建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环保工程及人才、智力、技术引进。

办理土地征用和转让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企业缴纳。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注册登记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内外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税收优惠扶持,优惠部分用于企业新建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环保工程及人才、智力、技术引进。

(一)生产型项目

1.新建的生产型项目: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

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增值税: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7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2.租用标准厂房的生产型项目: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企业。

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二)大型商业、写字楼及五星级酒店项目

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企业。

企业所得税:自营业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销售不动产而产生的营业税):自营业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对入区新建的生产型项目和大型商业、写字楼及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适当减免,即先征后返(市场化收费性质的配套费除外,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减免的配套费除外)。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新办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实行最优惠价格提供,即租赁费每平方米100元/年。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且对开发区乃至锦州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其政策扶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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