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93|回复: 0

[饲料] 私屠滥宰最高可罚款20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9 0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于:广西新闻网
  猪肉是老百姓“菜篮子”中的重头戏之一!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南宁市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活动。根据规定,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家畜,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家畜,违反有关规定最高可罚款20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家畜,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家畜。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产品。
  另外,南宁市还禁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家畜产品。

  其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关部门还公布了5个部门举报电话,分别为南宁市商务局:2838115,12312;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628910;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5712619;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欢迎市民对经营者和执法者公开监督,对非法屠宰和不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5-9-11 11:56,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