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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 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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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7: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赔500万



作者:
来源:现代快报
2010-09-27 09:03:22




  提要:江苏省高院昨天向媒体发布了20年来的十大经典案例,现在看来,这些案例都深刻地印着时代烙印,虽然都发生于过去10年,这些案件却都与法治的每一步艰难进程密切相关:到了21世纪仍在延用的《投机倒把条例》、限制了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拆事件、开在小区里有X光机的医院,这些事情有些永远成为了过去时,有些则仍出现在新闻中。
  江苏省高院昨天向媒体发布了20年来的十大经典案例,现在看来,这些案例都深刻地印着时代烙印,虽然都发生于过去10年,这些案件却都与法治的每一步艰难进程密切相关:到了21世纪仍在延用的《投机倒把条例》、限制了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拆事件、开在小区里有X光机的医院,这些事情有些永远成为了过去时,有些则仍出现在新闻中。这些事件的责任方都是行政机关,而法院能作出让他们败诉的判决,不仅需要法官们运用法律的智慧,更需要他们有着非凡的勇气。
  案例分析
  违法强拆养猪场 后果很严重
  2006年9月13日,南通市某区“五城同创”指挥部向该市一家生猪养殖厂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见养猪厂没理会,22日,指挥部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问题是,强拆时养猪厂的工作人员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指挥部也没有组织现场公证,未与养猪厂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强拆后,面对一片废墟,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所在区的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索赔2720万元。
  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厂的行为违法,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根据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结合其生产规模、生产水平以及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认定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万余元,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万余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00万余元。因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500万余元全部由区政府赔偿。而这个判决也创下一个“最”: 这是江苏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
  区政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按法律规定,养猪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而区政府有权提供不赔或少赔的证据。养猪厂提供了包括证人、配种记录、生产报表等一系列证据,而区政府对这些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却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反驳。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由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复杂,”此案宣判后,对南通当地的强拆行为进一步规范起到了极大的示范作用,发生于南通的违法强拆事件锐减,促使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队伍管理和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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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18: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强拆养猪场违背法理


    近年来,广东省有些县、市政府以养猪场污染环境、违法搭建、未获得环评等为由,对农民养猪场“大开拆戒”,却不给补偿金、赔偿金,权益意识觉醒的农民群起抗争,群众性上访维权案件层出不穷,一些暴力抗拆事件也时有发生,如8月15日《南方农村报》第6版报道,惠州小金口猪农老石两次拆迁猪场,遭遇**两重天的境遇。

    笔者通过以下三点来评析强拆农民养猪场背后的法理关系。

    第一、强拆养猪场不合法。有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环保部门出面,以未获环评、污染环境为由,要求猪场停业、关闭,然后再以一纸通知的形式,要求农民短时间内拆迁;否则,组织城管、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强制拆除。这种粗暴的执法行为,至少违反我国《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责令停产、停业应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环保部门超越了职权;其次,有些地方政府的一纸拆除通知,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民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公民没有遵照履行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载明六项相关事项。显然,拆除通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剥夺了公民对有效行政处罚提出听证、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再次,有些地方政府以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为由,要求强拆农民养猪场,也是不合法的。《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1月1日才生效,而大部分农民养猪场是在此之前已建立,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引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养猪场作出处罚。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并没有把养猪场列入建设项目的范畴,地方行政机关无权扩大解释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把养猪场等同于建设项目进行执法及管理。

    第二、强拆养猪场不具合理性。多数养猪场建立前或建设中,都依法签订了用地合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当地村民及基层组织支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农业保险组织的业务指导,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将养猪场作为招商引资的项目引进,此时政府没有提醒,或要求养猪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有些养猪场还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当猪肉价格急升时,国务院、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陆续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须支持、鼓励养猪,并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和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还有政策上给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养猪不但合法,而且是政府大力扶持的产业,放心养猪、扩大猪场在情理之中。而如今猪肉价格平稳之后,又突然被宣布为污染环境、没有经过规划报建的非法养猪场,这是典型的鸟尽弓藏、免死狗烹的“游戏”,政策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十分不合理。

    第三、避免冲突化解矛盾并非无计可施。一方面是政府要求整治环境,禁止或限制养猪;另一方面是部分农民希望通过养猪寻找生存发展的机会,二者看似矛盾对立,其实并不尽然。只要施政真正以民为本,在经济发展及环境整改中兼顾各方利益,完全能找到化解矛盾的惠民良策。

    一是要联合各部门在规划地方发展的过程中,在合适的地段划出农牧养区,并公布养殖场的环保标准,将规划图发放到各乡镇、村,让大部分村民都知道,哪些地方可以养猪,哪些地方禁养;二是对禁养区的养猪刚有建立的苗头,马上制止。不要等农民已倾全家财力建好后,才根据自身施政的利益需要,宣布为非法;三是必须对客观存在的养猪场确因环保问题需要搬迁的,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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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 18: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专家:养猪场不能随便拆

     为了应付卫星土地检查,南粤大地掀起了一股强拆“违章建筑”潮,钩机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频繁地舞动着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股热潮中,养殖业成为“重灾区”。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名义下,国务院去年8月2日发布的鼓励发展养猪业的政策受到强烈冲击,一个个养猪场被强行拆除。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养猪场,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农业用地包括养殖

      “建设在农田上的养猪场不能随便拆,因为养殖业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针对广东大批养猪场正在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君表示不解。陈小君认为养猪场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农地建设,这应该是被允许的。

      “耕地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但必须有一定限制。”陈小君强调,政府应该允许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来发展养殖业,就会影响纯农业的收入。因此,需要对村集体进行约束,即将耕地转为从事养殖业的面积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有一个节度。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陈建全律师持同样观点。他表示,在耕地上圈养猪,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形式,以保护耕地为由进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将部分耕地用来从事养殖业,这是完全允许的。

执法应向国际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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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8: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先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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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20: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人别想,做做梦可以,你本事大可代替猪场受害者打官司,就不用养猪了,油水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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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21: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判决是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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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21: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在农田上的养猪场不能随便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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