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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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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强拆养猪场违背法理
近年来,广东省有些县、市政府以养猪场污染环境、违法搭建、未获得环评等为由,对农民养猪场“大开拆戒”,却不给补偿金、赔偿金,权益意识觉醒的农民群起抗争,群众性上访维权案件层出不穷,一些暴力抗拆事件也时有发生,如8月15日《南方农村报》第6版报道,惠州小金口猪农老石两次拆迁猪场,遭遇**两重天的境遇。
笔者通过以下三点来评析强拆农民养猪场背后的法理关系。
第一、强拆养猪场不合法。有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环保部门出面,以未获环评、污染环境为由,要求猪场停业、关闭,然后再以一纸通知的形式,要求农民短时间内拆迁;否则,组织城管、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强制拆除。这种粗暴的执法行为,至少违反我国《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责令停产、停业应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环保部门超越了职权;其次,有些地方政府的一纸拆除通知,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民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公民没有遵照履行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载明六项相关事项。显然,拆除通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剥夺了公民对有效行政处罚提出听证、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再次,有些地方政府以违反《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为由,要求强拆农民养猪场,也是不合法的。《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1月1日才生效,而大部分农民养猪场是在此之前已建立,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引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养猪场作出处罚。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并没有把养猪场列入建设项目的范畴,地方行政机关无权扩大解释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把养猪场等同于建设项目进行执法及管理。
第二、强拆养猪场不具合理性。多数养猪场建立前或建设中,都依法签订了用地合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当地村民及基层组织支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农业保险组织的业务指导,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将养猪场作为招商引资的项目引进,此时政府没有提醒,或要求养猪场必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有些养猪场还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当猪肉价格急升时,国务院、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陆续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须支持、鼓励养猪,并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和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还有政策上给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养猪不但合法,而且是政府大力扶持的产业,放心养猪、扩大猪场在情理之中。而如今猪肉价格平稳之后,又突然被宣布为污染环境、没有经过规划报建的非法养猪场,这是典型的鸟尽弓藏、免死狗烹的“游戏”,政策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十分不合理。
第三、避免冲突化解矛盾并非无计可施。一方面是政府要求整治环境,禁止或限制养猪;另一方面是部分农民希望通过养猪寻找生存发展的机会,二者看似矛盾对立,其实并不尽然。只要施政真正以民为本,在经济发展及环境整改中兼顾各方利益,完全能找到化解矛盾的惠民良策。
一是要联合各部门在规划地方发展的过程中,在合适的地段划出农牧养区,并公布养殖场的环保标准,将规划图发放到各乡镇、村,让大部分村民都知道,哪些地方可以养猪,哪些地方禁养;二是对禁养区的养猪刚有建立的苗头,马上制止。不要等农民已倾全家财力建好后,才根据自身施政的利益需要,宣布为非法;三是必须对客观存在的养猪场确因环保问题需要搬迁的,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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