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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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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16: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违规处罚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建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罚并附加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辞退;
  (四)开除。
  第二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因属过失犯罪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辞退处分;
  (三)被收审释放者(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处分;
  第三条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并给予相应罚款。
  在开具报销票据时弄虚作假,投机取利,视为偷盗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本人未参与打斗)并构成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辞退。
  (二)打架者:
  参与打架者,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
  第五条 对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作如下处理:
  (一)在公司餐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闹事并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对管理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辞退处分。
  (三)利用任何赌具、方式赌博,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辞退处分。
  第六条 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或回扣者,作如下处理:
  (一)500元或价值500以下,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给予三至四倍非法所得的罚款;
  (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辞退处分;
  (三)2000元以上(含2000元)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开除处分并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条 采购人员、组织施工人员、财务及其它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让供应商、施工、制作单位等请吃喝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
  (二)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400元;
  (三)三次以上,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 无证和酒后开车者,作如下处理;
  (一)总经理人员:
  1.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2.发生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3.发生三次,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
  (二)一般员工
  1.发生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元;
  2.发生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
  3.发生三次,给予辞退处分。
  凡因无证或酒后开车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均由个人自负。
  第九条 对于违反集团公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主管总经理人员
  1.不执行集团公司价格政策,价格近高远低;
  2.价格变动不通过价格小组签字同意,不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3.产品定价不遵照总公司规定的毛利范围;
  4.在交叉市场做兄弟公司客户;
  5.自行为新品种命名,不事先取得技术部同意;
  6.诋毁兄弟公司或同行业厂家。
  如有发生,给予通报批评和适度罚款。
  发生四项以上,给予降职或辞退。
  (二)区域经理及服务营销员;
  1.做兄弟公司客户;
  2.诋毁兄弟公司或同行业厂家;
  3.谎报假信息,扰乱总经理人员决策;
  4.兼做其它厂家的业务员。
  发生其中一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元;
  发生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200元;
  发生三项以上,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者,作如下处理:
  (一)主管总经理和财务主管
  1.超出规定权限处理公司财产或不按审批程序开支费用;
  2.对公司发生的重大财产损失不报或瞒报;
  3.授意、指使财务人员给总部出具虚假财务信息;
  4.对闲置财产和废旧物资超过2个月不处理;
  5.不按规定控制私人借款;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凡如上发生一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给予个人月收入10%以下的罚款;
  发生两项,给予警告处分及个人月收入的20%的罚款;
  发生三项,对于主管总经理或财务主管给予警告处分及个人月收入的30%罚款;
  发生四项以上,对主管总经理或财务主管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
  (二)一般财务人员:
  1.不按集团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帐务、核算盈亏;
  2.帐实、帐证、帐帐不符,未按规定处理也不上报;
  3.长款、短款未报,也不按规定处理;
  4.不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
  5.不按规定计算、上报有关财务指标;
  6.不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会计档案。
  发生其中一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元;
  发生其中二项,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
  发生三项以上,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一条 因违背公司规定或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一)丢失公司钱、物或公司钱物失盗,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二)因人为因素而发生货物赊欠行为,若货款收回,给以主管总经理和财务主管通报批评,并按赊欠金额的5%、3%给予罚款。如货物收不回成为死帐,给予警告处分,并由总经理和财务主管按6:4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
  (三)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依照情节轻重承担损失总额的10-50%,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因管理不严发生下列事故;
  (一)配方调整不当引发的质量事故;
  (二)发生火灾;
  (三)触电;
  (四)在餐厅发生食物中毒;
  (五)员工因违背操作程序发生现场事故;
  (六)原料及成品雨淋、受潮、霉烂。
  凡发生上述事故之一,对主管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法集团公司用人管理规定者,作如下处理:
  (一)私自在本公司或通过私人关系在其它分(子)公司安置亲属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开除处分。
  (二)培植亲信、任人唯亲和拉帮结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开除处分。
  (三)压制下属成长或打击下属工作积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开除处分。
  (四)独断专行或妒贤嫉能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由员工所在分(子)公司、部门主管讨论决定,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辞退或开除处分,由分(子)公司、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审批。
  (三)对总经理人员的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报总裁审批。
  第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规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员工的处分材料,总经理人员及总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分(子)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公司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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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16: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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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y + 20 该贴得到楼主的二次奖励!
system + 10 第一个回复系统自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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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16: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的管理非常不错,我们事业单位的管理令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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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18: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不要币的,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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