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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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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3: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养猪行业
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ig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P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自愿基础上由从事生猪生产、屠宰加工、贸易、疾病防治、养猪设备、药物器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学科研与管理部门等相关行业代表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指导下,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运用
协会的功能,推动本行业的交流、合作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企业经济和产业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广东省农业厅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二号楼6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会员服务。
(2)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向政府传达会员
的要求。
(3)协调行业经营行为,监督行业内产品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4)组织展览、展销活动。
(5)组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和品牌认证,树立协会的品牌企业和产品。
(6)组织业务培训、市场分析。
(7)组织生产、流通、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章程
(8)收集行业内基本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和发布。
(9)出版会刊《广东养猪业》,主办《广东
养猪信息网》,主办国际养猪产业博览会(广
州),宣传会员的先进业绩。
(10)会员要求解决的协会力所能及的其它
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协会给予法定许可的协助;
(2)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得协会印发的刊物和资料;
(3)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宣传、交流、企业与产品品牌评审、公证和重大经济活动;
(4)向协会提出议案、批评和进行监督;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有加入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权益;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相关企业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以上。
(4)事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
厅批准同意。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
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
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
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
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
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
、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如开。常务理事会
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5)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
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十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5)提名各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向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单位、个人捐赠;
(3)政府部门拨款及科研项目经费;
(4)其它合法收入;
(5)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
、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
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所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
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
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
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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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4: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养殖业很发达,这份章程为别的行业协会编写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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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4: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这样形成了规模了

点评

就看在养殖过程中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发表于 2010-3-12 16:01
就看在养殖过程中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发表于 2010-3-12 16:01
就看在养殖过程中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发表于 2010-3-12 16:01
就看在养殖过程中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发表于 2010-3-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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