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乳业大佬”潘刚打起了官司,尽管官司输了,但在北京市的牧场主李学来心目中,他到底想得到一份什么样的《生鲜乳购销合同》?
丁力从事律师职业已20多年,专注于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子经历较多,但丁力认为李学来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没有一条是保护李学来(乙方)的权益的。”李学来的仲裁官司之所以输,就输在这份不完善的合同上。
被潘刚起诉的牧场主李学来
2009年11月9日,因为和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纠纷,作为“被告”的李学来站到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之上。
谁会和大名鼎鼎的“乳业大佬”潘刚打官司?这个人是牧场主李学来,北京市润民养殖有限公司经理。采访过程中他的表述是,从来没有想过和潘刚打官司,实际上他从来也没有见到过潘刚,“但不打这个官司不成,潘刚把我起诉了。”李学来说。
2009年9月16日,李学来接到来自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的一份《通知》,李学来提供的这份《通知》原文为:“在2009年9月8日未经我公司同意停止向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交送原料奶,已构成违约。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根据合同第九条第8款约定,从北京润民养殖有限公司8月份奶款中扣除10万元做为违约金,并将提请诉讼。”
李学来为什么不交奶?原因为他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一份《生鲜乳购销合同》,他认为这份合同不公平,“我最早4月份(2009年)给伊利公司北京乳品厂交奶的时候,不收。过几天又去找伊利公司,他还是这句话。我说得了,你不收我再找地方去吧。那时候一天接近10吨奶,以前更好一些,每天有18吨牛奶。现在是一天14吨牛奶。”李学来说:“当时受三聚氰胺的影响,这牛奶不好交,不签订合同不行,没法子交奶啊,只有签订合同。当时也没(和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签订牛奶价格。这种合同是从来不标明原奶价格的。”
李学来不明白交给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的奶价是怎么来的?基价是多少?在李学来提供的一份在开庭时复印的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中,第二条所标示的收购价格,“生鲜乳收购标准和以质论价体系详见合同附件一”,但事实上,李学来表示从未见到过附件内容,也不知道这奶价或高或低是如何体现出来的。李学来要求伊利集团公开合同中提到的附件,但没有得到可以公开的答复。
“合同中明确标明优质优价,作为消费者肯定愿意购买优质的乳制品,乳品企业给我们一个合理的价格,我们有资金投入,从奶牛的饲养、营养管理等方面入手,把牛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价格上不稳定,奶农见不到实惠,我们怎么去投入?企业不承担这方面的成本我承担,那我赔钱供你乳品厂?这不现实,谁都要生存。”李学来说。
李学来要求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在其他乳品企业收奶价格明显高于伊利集团的原奶收购价格时调整奶价,这在李学来的讲述中是最为主要的理由,其他如对于合同中标明的每天10.5吨的原奶收购量,李学来也认为应该修改合同,“合同中签订的收购数量是每日10.5吨,但是我现在一天14吨牛奶生产量。这牛奶你要是都要也可以,但是你把这数量给我修改了,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咱们在合同里标明了,将来你不要罚我就行了。”李学来说:“标明的是10.5吨,现在缺奶他都要你的,奶不缺的时候就收我10.5吨牛奶,按合同我又没法说话。奶源紧张的时候有多少要多少,奶源不紧张的时候他不要我的,我现在担心出这种事情。现在奶源有点吃紧,(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告诉我把牛奶全部给他送过去,我说也行,但是你要把合同修改了——把吨位改了,根据事实走量,将来你得保证我的牛奶你全部得收,你不能说不要就不要了。比如说在奶源不紧张的时候,我生产出14吨牛奶,你只要我10.5吨牛奶,剩下的牛奶我交给谁去?伊利公司不答应,合同也不修改,就说‘把牛奶都交给我’。我说不可能,你要想多要我的奶,那你必须把合同修改了。” 修改合同内容,这便是李学来当时的主要考虑。
事情的发展过程却大大出乎李学来的意料,李学来告诉记者,“当时关于我和伊利发生的不愉快我也不愿意多提,我认为差不多就得了,毕竟是合作关系。”
李学来并不愿意和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发生某种程度上的不愉快合作,但事情的发展并不依他的愿望为转移。这种合作关系直至李学来停止向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交奶暂时结束,2009年10月3日,李学来接到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开庭通知,“乳业大佬”伊利集团总裁潘刚将他起诉了。
没有《生鲜乳购销合同》文本的应诉
李学来的讲述就在此时陷入停顿。李学来一时之间不再说话,只是默默地抽烟,在与记者的交谈过程中,他面前的烟灰缸已堆满了烟蒂。当再一次点燃香烟,蓝色的烟雾几乎遮挡他半个面容的时候,李学来说:“我也并不愿意看到事情发展到这种境地。只要是公平合理,你们有效益我们也有效益就行了。我也和伊利公司的人说了,他们的意思是等着处理吧。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等了几天,仲裁通知书就给我邮寄过来了。之后我就又找他们协商这件事情。我说不行我就再给你交奶去,你就罚我10万块钱,你也甭去起诉我了。我也认了,把合同给我解除了也行。”
李学来并不愿意走上诉讼程序,“咱们养殖奶牛的不愿意摊事儿,你和企业发生冲突之后,弄得名声狼藉也不好。我当时是考虑这个事儿,但是他们一直给我的答复是拒绝。所以我只好去应诉了。”李学来说:“在法庭上我也没有过多的说,我请的律师只是说这合同不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这上面只有我的签字,你(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没有啊,我认为是合同无效的。当时张秉谦(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本次仲裁的仲裁员)说这份合同编码也没有,不合适,最好是协商解决,重新签订合同。当时我们以为赢了呢,谁知道给我们判输了。”
在由李学来提供的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9呼仲裁第58号)中,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庭答辩称,(一)我方收到仲裁通知,开庭后才见到合同,合同中确定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我们现在也没有合同的原件。”潘刚和李学来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是否生效,双方是否选择了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请求违约金是否有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其中裁决书中表明李学来就此案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潘刚)仅举出一份《生鲜乳购销合同》,被申请人(李学来)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对于呼和浩特市仲裁庭裁决书中提到的被申请人放弃指证,李学来告诉记者,“手里没合同,拿不出证据,所有手续都在伊利公司那边。”李学来说:“开始告我,要求解除合同,后来不解除合同了,要求我继续供奶,我想要是继续履行合同就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了。但是他告我一天不交奶罚5千。在宣判的时候,张秉谦仲裁员给我的判决是不交奶没有任何证据,20万罚金不予支持。”
直至现在,和潘刚的官司输的原因李学来也认为说不清。“合同在这场官司中起多大作用?当时在法庭上伊利的代理人说给了我合同让我给撕了,我认为这一点不对,给就是给,没给就是没给。根本就没给我合同,去哪里撕呢?他一说这话,我当时心里难受,这么大的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不交奶则被罚,李学来考虑重新去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交奶,情况却并非他设想。“我去交奶去了,他不收,什么原因不收奶也没有说,让我等通知。我说不收奶你又要起诉我,一天罚我5千,我受不了,你要是不收奶你给我写一个书面的东西,为什么不收我的牛奶?别再罚我就得了。我等你通知可以,手续也不给我出,任何表态没有,那按合同我还得挨罚,我受不了啊。” 李学来并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来我们又去了,还不解决,也不说收奶,也不说给钱,也不出手续。”
堵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大门的事端就在此背景下发生了。李学来说,那一天早上8点去交的奶,一直到下午1点30左右,李学来才采取了他认为不得已的行动,把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的大门给堵了。随后“他们(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就找当地政府(北京市密云县农委)协调这事儿,我当时就要求按合同罚我10万,但我的剩余奶款你得给我,你们给我出个手续,该交奶就交奶,你不要我的牛奶你也给我出个手续,写个解除合同,同时把合同你得给我,哪一天给我的,你写个签收日期,咱们双方谁也清楚就得了。”李学来说:“要继续合作,就把合同修改了,我遵守伊利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但要把收奶数量和发生争议后的地点(指仲裁地点)改了。”
虽然李学来对奶价也有想法,“但这个时候不能提价格,再提这个,他更不给修改了。我们想差不多就得了。我已经让步了,你要是说把奶价再涨点,根本就谈不了。”李学来说:“也提过这事儿,没结果。要是交给别人,比这价格高,但现在打官司让我继续履行合同,没办法,只能交给伊利。合同在这里摆着,签订了5年合同,还没有办法解除合同,仲裁结果出来了,继续履行合同。”
是不是只有这种极端方法才能够使得李学来和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面对面坐下来商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李学来的回答是,“你要不采取这种方法,没人管你的问题。没人理你。去找他们,没人搭理你。就一句话‘往上请示呢,你们等着吧’。”
李学来最终想要什么样的结果?他的答复是,“合同必须给我。你既然告我了,这合同法上写着各执一份,你就应该给我属于我的合同。没有听说过签订合同就你一家拿着。”李学来说:“签订合同应该双方都签字盖章,你当时(签订合同时)没盖章说过几天给我,一直到现在,出现合同纠纷了你还不给我合同。”
和潘刚打官司,尽管输了,但对李学来也意味着他的生活从此走向了另一个方向,“(给人感觉)好像是因为一点儿事儿就和企业做对,提条件,堵门什么的,实际上事实不是这样的。”李学来说:“伊利公司想要解决问题,就应该平等协商平心静气的把问题解决了,伊利公司需要赚钱,我们奶农也不容易,也要生活。”
李学来想要一份什么样的《生鲜乳购销合同》?
丁力,李学来此次仲裁官司的代理人,北京市力文法律事务所律师。当李学来找到丁力的时候,令丁力想不到的是李学来竟然拿不出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
“李学来接到呼和浩特市的仲裁通知,11月9日出庭。当时他没有合同,从别人手里找了一份合同,但并不能判断这份合同和他的是否一样。” 原始合同什么内容,丁力此时并不知晓,直至开庭前,丁力才看到这份《生鲜乳购销合同》,“这个合同是伊利公司自已的范本,并不是范本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按我的理解,合同需要几个法律要素才能够成立,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质量、数量、违约金和期限,这种情况下合同才是有效的,但李学来的合同没有奶价,也没有数量,期限是统一写的期限,只写着5年,没有写具体日期从那一年到哪一年,非常不明确,只是写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丁力说:“李学来盖章并且签订日期了,但是对方只是盖章,也没有签字也没有日期。按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在双方签订之日生效,那么一方确认了合同,并不代表它就生效了。如果这合同中明确规定期限,这期限比如说从2000年1月1日年至2004年12月31日,那么不签订时间也是有效的,但这个合同没有写,我认为对方没有确认日期,这合同就没有生效,它(合同)并不是无效,它是没有生效。”
这份《生鲜乳购销合同》中还涉及到奶价的公开,“要向奶农公开收购奶价,奶价是随着季节性变化的,第一季度什么收购价格,第二季度什么收购价格,高峰的时候什么收购价格,低谷的时候什么收购价格,应该有附加内容。收购原奶的价格表应该是附在合同后面,但是没有,这说明这个合同是不完善的。我认为从法律角度考虑,这份合同完全是不成立的,漏洞太多。”丁力说:“我认为等于是无效合同。这合同本身没有生效,因为甲方(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没有确认。这份合同在12条特别规定了,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所以我认为不能以此为依据罚李学来10万元。”
“主要的问题是这份合同没有生效。”丁力说,“这份合同不完善,到底保护得是谁的利益?从合同上来看,我认为主要是保护甲方的权利,作为乙方根本就没有权利,你就得尽义务。”
丁力从事律师职业已20多年,专注于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子经历较多,但丁力认为李学来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没有一条是保护李学来的权益的。”李学来的仲裁官司之所以输,就输在这份不完善的合同上。在丁力的认知范围里面,之前并没有见过类似的合同,
“从个案子上来说,这份合同对于李学来的利益保护是一点也没有的。比如说奶价吧,一公升多少钱,没有标明,这都不存在。你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只有他讲得价格,这就是说合同的不平等,我想给你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假设牛奶高峰的时候,奶源有的是,那价格肯定低,奶源紧张了,那么原奶价格肯定要涨。关于具体的价格表,应该附在合同后面,但是(这份)合同没有。以什么作为确定奶价的标准,这个(合同)也没有。”丁力说:“这份合同不出现问题什么都好办,出现了问题就不好说了,奶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伊利集团北京乳品厂与李学来仲裁案的裁决结果,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的意见表述是,“双方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也不存在形式方面的瑕疵,应当全面适当履行。被申请人(指李学来)‘合同未生效或无效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仲裁庭无法认定。”在裁决书中,“仲裁庭认为,本案的唯一证据《生鲜乳购销合同》是申请人给各收购站提供的制式合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签署了签订日期,足以表明被申请人已经阅读了合同,了解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在此前提下,接受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条件。故《生鲜乳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履行。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提出不履行合同的充分理由,已经构成违约,其‘《生鲜乳购销合同》未生效的抗辩,仲裁庭不予采纳。”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李学来)支付申请人(潘刚)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和“乳业大佬”潘刚打起了官司,尽管官司输了,但在牧场主李学来心目中,他到底想得到一份什么样的《生鲜乳购销合同》?
2008年10月9日,第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即《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随后,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标号为(GF-2008-0157)。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发布的那一天,是2008年10月30日。
(来源:乳业时报)
珍爱 于 2010-1-10 09:33 补充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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