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朱雀

[执业兽医师] 参加2010年执业兽医师考试的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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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9: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考试不是很难,答案都在书上看书就行,去年我考过了 呵呵,但是考试题目很活泛的 。。。

[ts]之行涧 于 2010-3-23 19:33 补充以下内容[/ts]

呵呵 考试不是很难,答案都在书上看书就行,去年我考过了 呵呵,但是考试题目很活泛的 。。。对了,考试费用是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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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1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刚毕业的考优势很大,现在很多内容都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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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的题目要求做到很细,一般在实验室的人很容易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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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2: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知道买什么资料吗,在哪买啊,我怎么在书店没看到相关的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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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15: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年也打算考来着,从卓越网上买了两本很厚的考试指南,但湖南去年没有,看了个把星期的书,头大。
今年无论如何也要考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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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21: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我也准备考,可是真的内容那个好多有些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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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09: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还是考临床的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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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3: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6—7月,考试时间为10月。考试公告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于考试前3个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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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3: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科目设置主要是结合现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和从业实践划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每个科目100道试题,实行百分制。详细学科及占分比重情况如下:

    1、基础科目包括:《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占分比重为20%;《动物生理学》,占分比重为13% ;《动物生物化学》,占分比重为12%;《兽医病理学》,占分比重为20%;《兽医药理学》,占分比重为15%;《兽医法律法规》,占分比重为20%。

    2、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占分比重为35%;《兽医传染病学》,占分比重为30%;《兽医寄生虫学》,占分比重为25%;《兽医公共卫生学》,占分比重为10% 。

    3、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占分比重为20%;《兽医内科学》,占分比重为20%;《兽医外科学与手术学》,占分比重为30%;《兽医产科学》,占分比重为15%;《中兽医学》,占分比重为15%。

    4、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疾病,占分比重为20%;牛羊疾病,占分比重为25%;鸡疾病,占分比重为20%;犬猫疾病,占分比重为30%;其他动物疾病,占分比重为5%。

    在题型设计上,案例题所占比例较大,偏重实践形式,理论内容和实践形式结合比较紧密。不同于学校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测试,百分百客观试题,试题类型划分为A、B两类,分为A1、A2、A3、A4、B1五种题型。其中A型题是围绕题干命题,B型题是围绕备选答案命题,没有多选、简答、论述等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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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4 13: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函》(农财函[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兽医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30元。

  二、省级兽医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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