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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资料] 亲爱的朋友,谁知道(国办发〔2008〕76号)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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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06: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大家好,谁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的具体内容,请发到jiangqingzhou@sina.com,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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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08: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6号 2008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制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制订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按规定发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负责远洋渔业管理。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
  (十五)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部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涉及与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劳动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承担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承办驻外机构人员选派的有关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国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国家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及关税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七)财务司。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部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八)国际合作司。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农业贸易谈判、农业贸易规则制定和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我国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九)科技教育司(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种植业管理司(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二)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与进出口审核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三)兽医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办公室)。
  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的工作;承担兽药审批的审核工作;承办拟订兽药及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并组织实施的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承办国内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办涉及国际兽医事务。
  (十四)农垦局。
  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垦区的对外关系;监管直属垦区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拟订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五) 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 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农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2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5名(含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二)农业部履行的在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分别由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局)承担。
  (三)农业部履行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四)农业部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承担。
  (五)农业部履行的草原保护与草原防火的有关职责,由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承担。
  (六)农业部履行的渔政管理具体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职责,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承担。
  (七)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0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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