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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艰难的讨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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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0: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 言
我敢说,在这个世界上,所有讨薪的人当中,也许再也没有我的讨薪之路更艰难,更曲折离奇了。
读完这篇文章,你会体验到一个普通百姓的艰难与无奈。你会看到有些法官的胆大包天与狡诈,公然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又让你拿不出其受贿的证据。
学法律的人说,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有些少数法官面前,也可以这样理解这句话,法律这个武器很沉重,普通百姓(势)力小,若没人帮助,根本拿不动这个武器,更谈不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一、        工资被代领
2004年7月,我到北京民生牧业打工,在辽宁地区做业务及销售服务工作。2006年9月被迫辞职。但有工资和提成共10865元一直被拖欠。期间,我一直向辽宁分公司经理韩宇催要,韩宇说公司没有给结算,后来,我给民生牧业财务打电话询问,得知钱已经给韩宇了。我再次向韩宇讨要,韩宇说没钱,以后再说,一直拖了将近一年。有一次,我找到跟韩宇关系不错的李玉明,希望他能给从中说合一下,给我求求情(因为我是外地人,曾听韩宇说过,他在铁岭地区黑白两道绝对好使,我一个外地人,在铁岭举目无亲,工资是绝不敢硬要的)。几日后,李玉明告诉我,说韩宇不想给我钱了,有招让我想去。
二、        去北京讨薪
2007年9月,我来到了北京民生牧业有限公司,现在的北京鹰格比胜宠物饲料有限公司也是他们办的,民生牧业就在此院内办公。来到公司后,公司董事长闫慧生等人热情的招待了我,我特别感动。闫董事长说他一定会坚持正义,说公司绝不会欠员工一分钱,并给我出示了由韩宇签字的工资单,并说韩宇做的不对,并希望我仍回民生工作等等。临走前,给我一份由韩宇签字的工资单复印件,让我到铁岭起诉韩宇,并承诺给我找人等等。我十分庆幸,认为遇到了世界上最正义的老板,因为韩宇仍在民生牧业辽宁分公司工作,而我早已离开了民生牧业。他这么做真的让人感动,我高兴地离开了北京。
三、        铁岭打官司
回到铁岭后,我找到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委托他们替我将韩宇起诉到铁岭银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当天(大约是2007年11月12日)我因故没有到庭,郞律师给我打电话说,韩宇只愿意给我5000元,问我同意不,被我拒绝了。韩宇对复印件提出了疑议,无奈我撤诉。我想有闫慧生董事长的正义支持,索取原件应该绝没有问题。我很怪自已不懂法律。因为我认为在财务上,收据的复印件应该是不同于欠条的复印件,欠条的复印件应该是无法判定的。于是,给民生牧业董事长打了个电话,说明了原由,希望他能给提供原件(复印件盖上公章即可),闫董事长说:“你让律师发一个律师函过来,这样我对韩宇也好有个交待,因为韩宇必竟还在我这里工作。”于是,我让郞君律师发了一个律师函,等着民生牧业将原件邮过来,但许久也没见到原件邮过来。
四、        再次去北京
2008年1月7日,我去我们公司开年会。开完年会后,我又来到了北京民生牧业,见到闫慧生董事长,闫董事长依然那么热情的招待了我,并请我吃饭。席间,闫董事长说:"韩宇欠公司不少钱,我没法直接把原件给你,怕韩宇欠我的钱不好要。"我说:"那咋办?"他说:"这样吧,你回去让律师带律师函来北京依法取证,费用由我出,这样我跟韩宇就好交待了。"我表示理解,怀着感激的心情离开了北京。
五、        第三次去北京取证
2008年5月,我再次将韩宇告上法庭。2008年6月5日,我带着国制律师事务所许、张两位律师(因法律规定需两位律师)乘飞机来到北京取证。到北京已是晚上,公司的张经理到飞机场接的我们,晚上并请我们吃的饭。6月6日上午8点,我们三人来到民生牧业(也就是北京鹰格比胜宠物饲料有限公司院内)。这时,闫慧生董事长还没有来,我们三人在他办公室等了有一个多小时,闫仍没有来,我于是便拨闫的手机,接通后闫便挂机,随后关机。我们三人等了近两个小时,可闫的手机一直关机。律师分析,闫董事长肯定故意躲起来了,因为在来之前我已经和他沟通好了。对比前两次的热情,我想韩宇肯定和他说了什么,具体内容我就无法得知了。但,这是我无法想到的,因为一共一万多元钱的事,这么大的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无论如何是不该躲的。这次,取证我一共花了3500元,我非常愤怒。闫董事长以前在我心目中的正义形象轰然倒塌,因为他在饲料行业上是个不小的人物。看到他公司墙上挂的什么"守信单位"的荣誉牌,觉得十分可笑。无奈我和两位律师只好离开北京。回来后,我给闫董事长发了一份传真,虽然情绪有些激动,但绝无假话。
六、        再次开庭
2008年6月26日,开庭的前几天,我跟公司财务经理肖金炳通电话时,用手机录音取了证,证明钱已由韩宇代领了。开庭的前一天,也就是2008年6月30日,韩宇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撤诉,并说告也赢不了,说那起诉费还不如留着给孩子买雪糕吃等等。
2008年7月1日,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和郎律师参加了庭审。内容大概是这样的(具体详细内容银州区法院有庭审记录):
首先韩宇仍坚持索要原件,当我出示录音证据后,韩宇有些惊慌,然后改口说不欠我工资了,说提成已在我卖货后直接扣掉了(坐资了),我说可以到银行查客户的汇款记录,因为客户直接把款汇到艾红艳(辽宁分公司内勤,韩宇的妻子)卡上了,不存在坐资。他看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又改口说钱已经给我了,法官问他什么时候给的,在哪给的,他说在公主岭给的,大约6月17日-18日,法官问:"有收据吗?"他说有,好像弄丢了,回去再找找,庭审就这样结束了。
七、        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庭审几天后,我接到了银州区法院的电话,说韩宇把收据找到了,并交到了法院。我当时的惊诧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虽然从常理上讲,不可能有收据。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庭审时,前后矛盾的口供。
被告先索取工资单的原件,当我出示录音证据后,被告接着改口说,提成"坐资了"。当我提出到银行查汇款记录时,又改口说在公主岭给我了。(既然坐资了,为什么又到公主岭去还工资?)
(2)一审法院庭审时,被告的口供违背常理--绝不合乎情理!假如被告真的在公主岭给了我钱,我给他出收据的话,那么一审时被告的第一句话就应该说钱已经给我了,而不是先索要工资单原件,接着又改口说坐资,最后再说给我钱了。
(3)给钱的地点--公主岭高速公路口,如不事先联系不符合客观规律。
被告家在铁岭,我的工作地点在公主岭,假如被告给我去还钱,在被告并不知道我住址的情况下(且我经常出门跑业务)应该事先跟我联系,约定见面的时间、地点。但绝没有联系。这一点,可以到通讯公司去查通话记录。
但在法律上是讲证据的。这个时候,我很害怕,回忆起他以前说,在铁岭如何好使的话,我十分发愁,自己分析,他敢公开打假收据,一定有厉害的人物给其撑腰。但又抱着天下自公道的态度,来到了银州区法院申请做文字鉴定。2008年7月17日,由银州区法院委托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文字鉴定。说实话,我怕急了,认为他敢做假收据,就一定找人了,非常怕在这个世界上,颠倒黑白的事情出现在我的身上。经过焦急的等待后,鉴定结果出来 ,我终于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原来我所担心是多余的,固仑司法鉴定所通过先进的仪器,认真的鉴定,证明收据是假的。我庆幸遇到了公正的人,庆幸外地人在铁岭也是有公正的。
八、        更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8年8月21日,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后,铁岭银州区法院又给我打电话说,韩宇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原来说收据是我写的,现在又改口说,上面的部分是他写的,但下面的签名是我签的。这绝不合常理,鉴定这么严肃的事,他应该事先声明。
2008年10月14日,铁岭银州区法院再次开庭,不支持他重新鉴定的请求,于2008年10月25日做了判决,韩宇败诉。
但令人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韩宇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笔迹。
九、        韩宇上述到铁岭中级法院
韩宇提出上述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定于2009年1月5日开庭,这次庭审比较简单,韩宇要求对收据重新鉴定,我认为没必要再次鉴定,并把收据不可能存在的理由说了一遍,庭审很快就结束了。
说实话,第一次鉴定都完全没有必要,因为看过区法院庭审记录的人,只要不是傻子,都能看出,收据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不明白的是,一张本不可能存在的收据,为什么鉴定来鉴定去的呢?难道法庭上的口供是没有用的吗?还是现代法官缺乏最基本的判断能力呢?或者法律规定时就生搬硬套呢?记得以前看过一部电视剧,大意是一个人去作伪证,说在明亮的月光下,清晰地看到了被告的脸,但案发当天却是初一,根本不可能有月光,所以法官没有采信他的证据。难道那只是故事,现实并非如此吗?正疑惑不解时,看到一份《辽宁法制报》2005年12月2日于力的一篇文章,摘出一部分,内容如下:什么情况下原告不用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2)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十、        沈阳的鉴定结果令人惊呆了
2009年3月9日,铁岭中法技术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技术处一趟,第二天,我来到铁岭中法技术处,技术处的贾学高法官让我写了两篇字(就是需要鉴定的那些字),写完后我有些疑惑,上次鉴定不是在鉴定所写的吗?见我的神情有些疑惑,贾学高说:"放心吧,我肯定给邮沈阳去。"我满腹疑惑地离开了法院。
我把我的疑惑与担心跟朋友说了,朋友分析说,钱太少,他们不值得去沈阳做"工作"。但事后证明,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2009年4月4日,我应约来到铁岭中法,刘飞法官把鉴定结果交给了我,我惊呆了,鉴定结果收据却是真的。这时,我才知道沈阳鉴定所的名称: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我把收据不可能存在的理由整理出来(事先打印的),交给了刘飞法官,刘飞连看都没看,说:"你写那些都没用,我只看鉴定结果。"我拿着鉴定结果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告诉我,铁岭中级法院技术处鉴定程序违法,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第十条之规定。2009年4月7日,我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2009年4月20日,刘飞法官通知我说,明天开庭。我特意找了律师,4月21日开庭时,律师对收据不可能存在的原因和二次鉴定时程序违法等依法进行辩护。2009年4月23日,我的异议书被中法驳回,中法认为他们鉴定程序合法(技术处认为我在3月10日书写时,对鉴定所的选择没有提出异议)。没办法,律师代我写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翻开鉴定书就知道,技术处贾学高的说法站不住脚,鉴定所受理日期为2009年2月 23日,但3月9日才通知我去写,他们事先选好了鉴定所,16天后才通知我去写,我当时提出异议还有用吗?(说实话,我也是事后询顺律师才知道那些规定,但作为司法机关他们应该知道这个规定,他们应该告知我应享有的权利。)3月10日写完后,说肯定给邮去,邮寄大约需要3天,但3月13日结果就出来了,这里是不是有暗箱操作之嫌?
我往新闻媒体、举报中心打了许多电话,都没有任何回音。
十一、事情还没有结束
2009年5月9日(大约时间,具体日期中法技术处有记录),我又被叫到了中法技术处,这次接待我的不是贾学高,而是另外一个名法官,名叫王法生。这次的程序完全符合最高院规定,我申请到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去做鉴定,王法官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由双方签了字。
几日后,王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鉴定中心归公安部管,只对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做鉴定,让我再重新选一家。
我到互联网上查询了一下,网友们的评价令人吃惊,有些知名的大学的鉴定所都出问题了。于是,我选择了没有网友评论的中国人民大学的鉴定所。(事后才知道,网友在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的评论)5月20日我又来到了铁岭中法技术处,重新写了申请,同时王法官也征求了韩宇的意见。
现在,我不明白的是,既然贾学高的鉴定程序合法,为什么这次跟上次不一样呢?
十二、谁导演了这起闹剧
2009年9月29日,铁岭中法再次开庭,刘飞法官把人民大学的鉴定结果交给了我,眼前的事实令我不敢相信,人民大学的鉴定结果同沈阳的一样,说也是我写的。
人民大学,响当当的名字,令多少人向往的地方,难道仅仅是技术原因吗?难道治学严谨的鉴定师没看一下庭审记录吗?
2002年最高法院不对外做鉴定以后,鉴定所便成了自负盈亏的组织,从此鉴定便常常出问题,导致了许多冤案的发生。一些冤案被披露后,鉴定所以技术水平为由推了个干净。
一个不可能存在的收据,却被令人向往的人民大学鉴定出是真的,其他地方就更难让人相信了。
在韩宇提出上述以后,结局就已经注定了。二审无非是走个过程而已。
后   语
迷信上有一种说法,鬼怪们在黑暗中活动猖獗,但怕见阳光,真希望中国多出几个朱文娜式的记者,给一些冤案曝曝光,让"鬼怪们"有所收敛,让普通百姓也享受一下司法公正的滋味,让最高法院提倡的"追求司法公正",得以弘扬光大呢?同时,更希望有关部门严肃惩处违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官,他们不把最高法院规定放在眼里,最高法院的权威何在?连最高法院规定都敢公然违反,他们还有什么事情不敢做呢?

作者:刘英
手机号:13258729222、139049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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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0: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仔细看了你的材料,作为一个还算懂法律的人的想法,在最初你没把握好,既然公司说给了而韩说没给你可立即报警就争取了主动。他说给了你钱要有明显的证据,书证鉴定只是法院滥用了鉴定权,一旦鉴定对你不利,你已经失去了所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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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0: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想当年我在浙江海莱特也是这样,最终因数目不多放弃了,其实想来大家都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为了省事让利欲熏心的人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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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1: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薪谈何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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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4: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没有钱、没有后台哪敢拿法律这个武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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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8: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狗王面包 于 2009-11-10 18:57 编辑

我對樓主的遭遇深表同情,這個社會殺人案件層出不窮,法律不障要負一部分責任的,樓主執意要討公道還是有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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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0: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啊,如果有办法找找温总理就好了.怎么这么黑啊?暗无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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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07: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自己犯了很多错误。1、寄希望于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怎么会长期帮一个辞职员工去对付在职员工,人家已经尽最大努力帮你了,你三番五次找人家,用江湖上的话说属于没数。
2、官司的好多要点没抓住。是起诉公司未付你工资和提成,而不是对付韩个人,你不用管公司内部管理的事情。
3、2次鉴定前应送礼,后来已经是意气之争了,而且对方做伪证要付法律责任的。如果你说的是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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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09: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到底,拿起合同,区公司领钱。法院胡作非为,就直接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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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0: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情楼主,好像这类现象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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