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74|回复: 5

[饲料] 卖猪肉没合格证 最高罚3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21 13: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辽宁法制报      
     从今年9月1日开始,《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今后,只有《审验合格证明》的猪肉才能上市销售,而且“一猪一证”,没有合格证明的最高可罚3万元。
  生猪肉不得实施免检
  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办法》中规定,在鞍山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得实施免检。
  每批生猪产品在鞍山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查证验物合格后发放《审验合格证明》。经查证验物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监督销毁。
  流动摊贩不许卖猪肉
  据调查,目前进入鞍山经销生猪的厂家多达十四五家,总量达700—800头,占全市日销售的70%—80%。在无准入标准的情况下,不同质量的外埠肉大量涌入,甚至有本应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运到鞍山市销售。
  《办法》规定:“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一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办法》同时还规定:生猪产品在露天场所销售的,其经营场所应当做到环境整洁,具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禁止销售。有条件的地区,生猪产品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室内场所销售。禁止流动摊贩销售生猪产品。
  无证肉最高罚3万元
  目前,鞍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个体商贩近200户,日销售300头左右。《办法》实施后,市民要想买上放心猪肉,可以提前向肉贩索要《审验合格证明》。而且,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具有《审验合格证明》的。
  如果违反规定,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没有查证验物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使用;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接受查证验物,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畜牧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评分

参与人数 1论坛币 +1 收起 理由
可怜的猪 + 1

查看全部评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
发表于 2009-7-21 13: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出台的政策是对的,目的也是让大家吃上放心的猪肉。

评分

参与人数 1论坛币 +10 收起 理由
system + 10 第一个回复系统自动奖励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21 13: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21 14: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是必须有,更希望检验员实实在在地检验,让人民吃放心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21 21: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7-21 21: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合格证就合格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联系我们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5-9-9 05:38,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