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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7: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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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20号
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日前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7个方面:
一是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是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是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是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人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是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是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是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业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 | | | | | | 二硝托胺预混剂
| | 氯羟吡啶预混剂
| | 阿美拉霉素预混剂
| | 马杜霉素铵预混剂
| | 海南霉素钠预混剂
| | 盐霉素钠预混剂
| | 尼卡巴嗪预混剂
| | 赛杜霉素钠预混剂
| |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 | 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混剂
| | 地克珠利预混剂
| | 牛至油预混剂
| |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 | 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
| | 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
| | 甲基盐霉素预混剂
| | 氨苯胂酸预混剂
| | 吉它霉素预混剂
| | 拉沙诺西钠预混剂
| | 洛克沙胂预混剂
| | 土霉素钙预混剂
| | 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
| | 莫能菌素钠预混剂
| | 金霉素预混剂
| |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 | 杆菌肽锌预混剂
| | 恩拉霉素预混剂
| |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
| | 黄霉素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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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酯预混剂
| | 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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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
| | 喹乙醇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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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酯、磺胺喹啉预混剂
| | 那西肽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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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 | 伊维菌素预混剂
| |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 | 越霉素A预混剂
| |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
| | 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
| | 潮霉素B预混剂
| | 环丙沙星预混剂
| |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 | 地美硝唑预混剂
| |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 | 甲砜霉素散
| | 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
| | 环丙氨嗪预混剂
| | 诺氟沙星、盐酸小蘖碱预混剂
| | 啶预混剂
| | 氟苯咪唑预混剂
| | 呋喃苯烯酸钠粉
| | 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
| |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
| | 喹酸散
| |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 | 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
| |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 | 赛地卡霉素预混剂
| | 霉素预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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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号公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需要,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168号公告”附录二的产品及今后我部批准的同类产品,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并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物养殖场(户)须与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合同双方及省兽药和饲料管理部门须各执一份合同文本。
(二)饲料厂必须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并做好生产记录,接受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含药饲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兽药有效成分、含量、饲料厂名。
(三)动物养殖场(户)应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药饲料,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从养殖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二年九月 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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