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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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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0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发布日期: 2001-09-03  实施日期: 2001-10-01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农业部
代号: NY503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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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养猪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养猪场的卫生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一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疫病预防

  4.1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

  4.1.1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
  4.1.1.1环境质量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 388规定的要求。

  4.1.1.2选址

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 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 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1.3建筑布局

  4.1.1.3.1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4.1.1.3.2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 m以上。

  
  4.1.2养猪场设施、设备
  4.1.2.1猪场大门人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人口处要设置长l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4.1.2.24.1.2.2 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4.1.2.3养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

  4.1.3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4.1.3.1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1.3.1.1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 5033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1.3.1.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 5032执行。

  4.1.3.1.3生产和生活用水:养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4.1.3.1.4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 5030执行。

  4.1.3.2卫生制度

  4.1.3.2.1对人员的要求

  4.1.3.2.2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1.3.2.3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4.1.3.2.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4.1.3.2.5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4.1.3.2.2 环境消毒

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 5033的规定执行。

  4.1.3.2.3 引进猪只
坚持自养自繁的原则;必须引进猪只时,在引进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2 疫病预防措施

  4.2.1 免疫接种

养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4.2.2 寄生虫控制

  4.2.2.1 药物选择

驱虫药物的使用按本标准4.1.3.1.4规定执行。

4.2.2.2 驱虫程序
驱虫程序按GB/T 17823—1999的4.2条规定执行。

  5 疫病监测

  5.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5.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 疫病控制和扑灭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6.1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6.2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7 记录

   每群生猪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猪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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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07: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养猪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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