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班员工的管理与薪酬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装卸班依据工作负荷定员4-6人,其中班长1人;装卸班由财务部领导和管理,作业时服从库管员的现场指挥。
第二条、装卸班员工的工作职责:
1、负责产成品、原材料等的装、卸工作,并做到安全、文明作业。
2、遵循“先装车后卸货、先到先装”的装卸原则。
3、坚持“库管员、客户(司机)不在场不装;破包、烂包不装;出库手续不全不装”的原则。
4、服从库管员对进库原材料、包装、添加剂等的堆放位置、码垛要求的指挥。
5、尽可能按司机的要求装货物,力求准确,到位,并堆放整齐。
6、装完货物后主动帮司机盖好车篷布,整理好货物,做到服务到位。
7、每天上午9点钟前打扫一次装卸班休息室和成品库(靠添加剂药房)二分之一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每周一上午10点钟前打扫一次成品库前停车位置20米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8、认真做好装卸后的即时清理和清洁工作。
9、在工作时间接到装、卸车任务指令后,应在15分钟内赶到装卸现场。
10、在装、卸货过程中发现产成品或原材料有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装、卸工作,并及时通知库管员。
11、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指令安排人员到生产线顶班。
12、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外兼职。
第三条、装卸班班长的工作职责和权力:
1、负责对装卸班的管理,及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装卸任务;
2、主持装卸班工作例会,并参加有关会议;
3、正确传达上级指示;
4、负责安排装卸班员工的班次,检查出勤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调配装卸班员工;
6、做好装卸班员工的思想工作。
7、对装卸班员工的管理权、指挥权;
8、对装卸班员工的人事调动权;
9、对装卸班员工纠纷的裁决权;
10、对引进和辞退装卸班员工的建议权。
第四条、装卸班员工的作息时间:
农历9、10、11、12月份:8:00——22:00 其它月份:8:00——24:00
第五条、保险
公司为装卸班员工提供保额为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年和保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年的保险。
1、在职时间未满三个月者,由该员工全额承担保险费用;
2、在职时间未满六个月者,保险费用由该员工和公司各承担一半;
3、在职时间满六个月或以上者,由公司全额承担保险费用。
第六条、薪酬管理
一、月度薪酬:
1、按月度装、卸货数量的2.90元/吨;
2、装卸班长管理提成0.10元/吨;
3、月度薪酬在次月25日时发放,遇节假日时顺延。
二、季度薪酬保值:
1、需从事本职工作外的其它工作时,生产性工作按生产车间同岗位薪酬核算,其它工作按40元/8小时核发计时辅助工资;
2、薪酬收入按季度保值,保值工资为计件工资和计时辅助工资的总和;
3、装卸班季度薪酬保值工资总额为16000元;
4、季度保值工资在季度结束后次月的25日时同月度薪酬发放,遇节假日时顺延。
三、年度奖励:
1、按年度装、卸总数量的0.20元/吨;
2、农历12月的当月月度薪酬在正式放春节假日时发放;
3、年度奖金在领取农历12月的月度薪酬时发放50%,次年度的4月25日时发放50%,遇节假日时顺延;
4、中途离职或被辞退者,不核发年度奖金;春节后至次年度的4月25日前离职的不补发剩余的50%年度奖金。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装卸班的管理,严肃领导责任,实行装卸班班长对装卸班员工负连带责任的处罚办法。
1、装卸班员工在工作的间内发生打架事件,处罚当事人20-200元/次罚款,并给予纪律和其它处分;对装卸班班长处罚20元/次罚款,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给予处罚。
2、在装、卸车时不服从现场指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装卸班20-50元/次罚款,并给予装卸班班长纪律处分。
3、在装、卸车时不配合保管员清数而造成进库短数、出库多数的后果,装卸班承担损失额20%的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给予处罚。
4、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而在工作时间接到装、卸车任务指令后15分钟内未能及时赶到装卸现场的,处罚装卸班20-100元/次,装卸班班长班20元/次,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装卸班员工拒不服从公司临时工作安排调配,处罚当事人20-50元/次,并给予警告处分;处罚装卸班班长20元/次,记警告处分。
6、装、卸货结束后不清扫工作现场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清扫卫生责任区域罚款装卸班50-100元次;处罚装卸班班长20元/次,记警告处分。
第八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装卸班员工的管理与薪酬绩效考核办法》的全部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现以签字予以确认。
签认人: 、 、 、 、 。
签字日期: 、 、 、 、 。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