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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资料] 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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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0: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与周边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山羊、绵羊以及野羊等小反刍兽疫情动态。林业部门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三、疫情确认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四、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两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两个或多个省份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3个以上(含)地(市)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在1个省2个以下(含)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级(重大)疫情。

确认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禁止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小反刍兽疫参考实验室,协同有关技术单位尽快研制和生产诊断试剂、疫苗等防疫物资,并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地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3.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边防、林业、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小反刍兽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PPR,也称羊瘟)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07年7月,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诊断报告、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
    2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疑似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2.1流行病学特点
    2.1.1山羊和绵羊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且临床症状比绵羊更为严重。山羊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有差异。
    2.1.2牛多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猪表现为亚临床感染,无症状,不排毒。
    2.1.3鹿、野山羊、长角大羚羊、东方盘羊、瞪羚羊、驼可感染发病。

该病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本病潜伏期一般为4-6天,也可达到10天,《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1天。
    2.2临床症状

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症状一般较轻微。
    2.2.1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达40—42高峰。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
    2.2.2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变成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鼻内膜发生坏死。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
    2.2.3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部分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这类病羊可很快康复。
    2.2.4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
    2.2.5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
    2.2.6特急性病例发热后突然死亡,无其他症状,在剖检时可见支气管肺炎和回盲肠瓣充血。
    2.3病理变化
    2.3.1口腔和鼻腔粘膜糜烂坏死;
    2.3.2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
    2.3.3有时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
    2.3.4有时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
    2.3.5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出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含体。
    2.4实验室检测

检测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2.4.1病原学检测
    2.4.1.1病料可采用病羊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血沉棕黄层;
    2.4.1.2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也可直接对病料进行检测;
    2.4.1.3病毒检测可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结合核酸序列测定,亦可采用抗体夹心ELISA
    2.4.2血清学检测
    2.4.2.1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
    2.4.2.2间接ELISA抗体检测法。
    2.5结果判定
    2.5.1疑似小反刍兽疫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时,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
    2.5.2确诊小反刍兽疫

符合结果判定2.5.1,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4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5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3.6疫情确认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锁。
    3.7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易感动物、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和扑杀、销毁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3.8已经确认的疫情,当地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调查分析室。
    4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4.1.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1.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4.2.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2.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9.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4.2.9.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9.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5预防措施
    5.1饲养管理
    5.1.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3免疫

必要时,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
    5.3.1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5.3.2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
    5.4检疫
    5.4.1产地检疫

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边境防控

与疫情国相邻的边境区域,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
    5.5.1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
    5.5.2必要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免疫隔离带;
    5.5.3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规范
     
    1.药品种类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灵)适用于人员消毒。
    2.场地及设施消毒
    2.1消毒前的准备
    2.1.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消毒方法
    2.2.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3.人员及物品消毒
    3.1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3.2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山羊绒及羊毛消毒

可以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4.118储存4周,4储存4个月,或37储存8天。
    4.2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
    4.3工业洗涤,包括浸入水、肥皂水、苏打水或碳酸钾等一系列溶液中水浴;
    4.4用熟石灰或硫酸钠进行化学脱毛;
    4.5浸泡在60-70水溶性去污剂中,进行工业性去污;
    5.羊皮消毒
    5.1在含有2%碳酸钠的海盐中腌制至少28天。
    5.2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具体方法参考4.2
    6.羊乳消毒

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6.1两次HTST巴氏消毒(72至少15秒)
    6.2HTST巴氏消毒与其它无力处理方法结合使用,如在pH6的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
    6.3UHT结合物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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