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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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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6: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所列品种成份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份。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200173日起执行。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一年九月四日
饲料药物添加剂附录二
序号

序号

1
磺胺喹?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13
氟苯咪唑预混剂
2
越霉素A预混剂
14
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
3
潮霉素B预混剂
15
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4
地美硝唑预混剂
16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5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17
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
6
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
18
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
7
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19
甲砜霉素散
8
赛地卡霉素预混剂
20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9
伊维菌素预混剂
21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10
呋喃苯烯酸钠粉
22
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
11
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23
喹酸散
12
环丙氨嗪预混剂
24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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