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37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size=156%][size=120%]•(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size=156%][size=120%]•(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size=156%][size=120%]•(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size=156%][size=120%]•(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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