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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资料] 《动物防疫网络化管理软件使用规范》(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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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6: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动物疫情网络化管理软件的使用采取与全国行政区划(最低至县级)—一对应的授权方式,各应用单位的授权码均是唯一的。

第二条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确认各级应用单位的使用授权和软件分发,每个单位有一套软件(原则上经总站授权的每套软件可以安装3份)。

第三条 操作人员要求

1、每个软件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全权负责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维护,并对录入的疫情数据的真实性、安’全(保密)性、准确性负责。要求:对计算机有一定的了解,能较熟纬使用 Win98以上版本操作系统,具备一定的软件应用水平,了解调制解调器等硬件的使用,有较强的责任心。

2、人员变更必须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备案。

第四条 软硬件配备要求

1、软件配备:操作系统需用Win98第2版以上版本,省级使用单位需配SQLServer2000数据库、OfficeXp办公软件。

2、硬件基本要求:计算机CPU为PentiumⅢ800MHZ(或相当水平的CPU)以上,硬盘容量在20G以上,支持1024x768或更高分辨率的显示器,56k调制解调器(连接具有国内长途功能的电话线)。

第五条 软件安装

1、省级使用单位须先行安装SQLServer 2000数据库、Office XP办公系统。

2、安装前,须先设定上传数据的拨号连接,该连接的名称为: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信息中心”,建立连接的电话号码为:“010—6 4194685”,用户名和密码在各自的软件说明书中。

3、软件安装过程中,当系统提示用户选择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划名称时,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因错误的安装设置造成的本区域、本省乃至全国的数据混乱,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负责。

4、软件安装必须通过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信息中心的中央服务器进行安装授权。在连通中央服务器时,中央服务器自动校验输入密码及其他信息,校验通过后,软件方可继续安装,否则,幸装终止。

5、软件重装,仍然按以上步骤进行安装、校验。

第六条 数据录入

1、县级使用单位录入原始数据;省级使用单位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软件将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自动调整软件界面、菜单、工具条等。

2、暂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县、地区,须由地区或省先行代录。

3、软件投入使用后,应先进行初始数据录入工作,初始数据包括辖区的防检监机构情况、机构的人员组成、软件的用户管理权限设定等。

4、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需快报的疫情,要即时录入,不得拖延;疫情月报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疫情数据录入;半年报或年报数据,须分别在7月15前和第二年1月15日前完成疫情数据录入。

5、基本数据全国统一,基本数据包括省、地、县名称,畜种、疫病名称及状况、养殖方式、诊断方法、无害化处理方式、疾病控制措施等。

6、录入的数据必须完整、准确,不得重复录入数据。

第七条 数据检索

1、数据录入后,保存在数据库(ACCESS或SQL SERVER)中,使用单位可以利用软件的检索功能对已录入的数据进行查找、修改、更新和删除。

2、应用单位也可以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从录入用计算机以外的计算机中检索数据,但不能修改。

第八条 数据分析

县级使用单位可使用软件对本地的疫情数据进行汇总,省级使用单位可对本省的疫情数据进行EXCEI式的报表汇总、分类和自定义查询,生成统计分析图表。

第九条 数据上传

1、为了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性,数据的传输(上传、下载)必须通过点对点拨号方式进行。

2、使用上传功能时,软件自动连通中央服务器,中央服务器对上传数据先进行上传权限校验,校验通过后,数据开始上传,上传成功后,连接自动切断。权限校验未通过,数据不能上传,莲接自动切断。

3、软件使用单位在安装软件并录入初始数据后即应向中央服务器上传初始数据。

第十条 数据下载

软件使用单位在每次上传数据时,中央服务器将自动同步更新中央服务器内的该使用单位的基础数据,对于省级使用单位,中央服务器还将自动同步更新该省服务器内的数据。

第十一条 软件维护

1、尽可能保持操作系统软件平台的稳定,不得安装过多的应用软件。

2、保证专机专用。

3、软件光盘安装后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软件的升级由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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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2: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那个部门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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