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名称应用急需规范化
张书贤 何光成 胡 刚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局 404000)
为了摸清当前饲料产品的法定名称应用情况,我局执法大队最近对城区内的二十多家饲料经销企业(户)所经销的浓缩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产品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抽取了来自四个省(市)的35个厂家生产的浓缩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产品126个。为了搞清这些产品名称的合法性,由生产企业提供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通过样品包装印制名称与批准文件逐一核对,发现饲料产品名称的应用相当混乱,问题突出,极不规范。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给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增加了难度。现就饲料产品名称的组成结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对策作一概要,以给同行们提供借鉴。
1、饲料产品名称的组成结构
一般而言,饲料产品名称的组成结构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饲料产品的商品名称,如“正大”、“希望”、“长得快”、“中华肥猪王”等,商品名称的重要意义在于区别其它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 第二部分是饲料产品的使用对象名称,如“猪用”、“鸡用”等,在多数情况下,在使用对象名称前还须加上适用阶段或特殊目的予以限制,如“乳猪用”、“种公猪用”、“蛋鸡用”、“肉鸡用”等;第三部分是饲料产品的剂型或属性名称,如“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浓缩料”、“配合料”等。就是说一个饲料产品的完整名称是以上三个部分的组合,即
饲料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使用对象名称+剂型或属性名称
通过对饲料生产企业所获产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得知,各省市赋予各饲料生产企业各产品的法定名称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但是,许多饲料生产企业在应用法定名称时大做文章,进行了“重大改革”。
2、饲料产品名称应用存在的问题
2.1 与法定名称基本相符。这种情况在抽取的126个浓缩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产品中约占5%。如,有的产品批准文件上的法定名称后加有Ⅰ、Ⅱ、Ⅲ、Ⅳ等罗马编号,但是,一些厂家在印制产品包装时去掉了这些编号。但如果按产品法定名称的严格要求,也可判定为不合法定名称。我们认为,产品的法定名称如同一个人的姓名,既不能随便增减姓,也不能随便增减名,随便增加和删除都不会认为是原姓名人。
2.2 与法定名称不符。约占抽取的126个浓缩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产品的53%。这有三种情况:
2.2.1舍去部分法定名称。即将法定名称的一部分舍去,主要舍去使用对象名称和剂型或属性名称两个部分。约占与法定名称不符的40%。
2.2.2增加非法定名称。主要是在法定名称的商品名称部分的前后中间添加名称。约占与法定名称不符的30%。
2.2.3改变部分法定名称。表现在对法定名称的三个部分予以部分改变。约占与法定名称不符的30%。可能是对申报时的名称不满意或者是使用对象名称和剂型或属性名称有碍产品推广的广泛性。
2.3添加商品名称。以很小的字号并且颜色非常浅淡的方法将法定商品名称部分印制在包装上,而以大5倍以上的字号添加一个商品名称取代原法定商品名称的位置。此种情况约占抽取的126个产品的15%。多发生在后申报产品名称的厂家使用先申报厂家的产品名称的商品名称部分,目的是利用别人的产品名称的知名度来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
2.4 法定名称排列分开。一般而言,法定名称的商品名称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在包装印制时,不应当分开排列,但个别厂家为了避开部分名称可能产生的不利而将商品名称部分分开排列。此种情况约占抽取的126个产品的9%。
2.5增大部分法定商品名称字号,缩小部分法定商品名称字号。法定商品名称部分的字号应当相同,但部分厂家在产品包装印制时,却把法定商品名称的一部分的字号增大许多倍,另一部分的字号缩小许多倍,导致法定商品名称在产品包装上成了多个名称。此种情况约占抽取的126个浓缩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产品的10%。
2.6 产品名称含义夸大化。即在饲料产品名称后面使用“神”、“王”、“灵”、“仙”、“霸”等夸大语言,如“饲料王”、“吹猪神”、“吹牛王”、“浓料霸王”等。此种情况约占抽取的126个产品的8%。
3、原因分析
3.1 命名标准不完全统一。未严格执行国家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1999)中对饲料产品名称命名要求。突出表现在一些县级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批的浓缩饲料批文中的产品名称不统一,舍去产品名称的关键部分。如仅仅使用商品名称或牌号名称,舍去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同时,对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如用“神”、“王”、“灵”、“仙”、“霸” 等夸大语言)的产品名称在审批时未予以严格把关。
3.2 标签未经审查。饲料标签未经审查是造成饲料产品名称在包装印制时花样百出,厂家按企业自身意图,更改、删除、冒用、伪造法定名称的主要原因。
3.3 生产厂家自行改变。生产厂家不是严格执行产品批文中的法定名称,而是根据企业的临时需要,随便更改法定名称。这也是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不经审查的必然结果。
3.4 对非法产品查处不严,打击不力。饲料生产、经营者多而分散、饲料产品品种繁多而重复、饲料行政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已给各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了管理难度,造成了执法的真空区段。加上由于一些地方的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力少、整合力不足、应用法律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够而造成对非法产品的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等因素的存在,给饲料产品名称混乱应用带来了可乘之机。
4、对策探讨
4.1 出台《饲料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在饲料行政执法中,最让执法者头疼的是一些厂家在产品包装印制时,对产品名称的三个部分随便增减变更名称、改变排列顺序、扩缩字号大小等方面大做文章,增加了认定产品名称合法性的困难和难度。因此,出台的《饲料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与国家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1999)相比,应当明确界定饲料生产企业在申报、应用产品名称时的权限,使内容更具合理性、执行更具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可参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绝大多数内容制定《饲料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4.2 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对销售冒用或伪造批文的饲料产品如何定性?是认定为假饲料或劣饲料?对生产、经营的饲料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标签上注明的种类、名称不符和经营的饲料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而只知其库存产品货值,对在其违法所得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按产品货值处理,饲料法规中无据;不作处理,不能纠正和制止这类违法事件的发生,等等。建议通过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予以确定。以此增加饲料法规应用的可操作性。
4.3 加快县级农业(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执法力度。
在多数地方,饲料管理已归并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有能力把饲料执法与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其它专业执法合并一起,建立农业(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推行综合执法,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从而加强饲料行政执法,强化执法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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