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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电视购物,中“三聚氰胺”的毒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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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9: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说到电视购物,相信广大网友无不有或多或少的感受,只是这些感觉基本上都不是负面的。自从候总在电视上卖力地为民众娱乐了一把之后,电视购物非但没有收到应有的整顿,反而成愈演愈烈之势。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

当“三聚氰胺”成为牛奶与鸡蛋或者其他食品里的杀手之后,这个本来中性的化学名词已经发臭了。而电视购物这一怪胎,安然地寄居在我国各大电视台之中,起所起到的作用,正是牛奶里的三聚氰胺的作用一样,会将广大电视观众慢慢毒害的。如何清除混乱的带有欺骗行为色彩的电视购物,一定要引起广大网友的重视,大家一起努力,争取早日把这种“三聚氰胺”从电视上给清除出去。

电视购物,作为电视节目延伸出来的一个怪胎,其罪状网友们可以列出更多,在这里就不再一一列出了。对于这个忽悠人,甚至不乏坑蒙拐骗的节目,它为什么更够一直公开在上演着,却不见有谁来进行整顿,这在市场法治的环境里实在是一个奇怪的事。有必要追问七宗罪出来:

第一宗罪:电视台。当电视台在自己的节目里揭黑起来时总是一副大义凛然的模样,似乎占尽了正义与天良,也赢得了许多民众的喜爱。但到了这样的一眼就知是骗人的虚假节目,电视台又是如何通过审查,并正式放出来的呢?一边以正义卫道士的面目去刻画自己的形象,一边却又做着而已骗人的勾当。这一宗罪,电视台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

第二宗罪:广电总局。作为主管部分,广电总局对其治下的众多国有的电视台,都有着较为繁复的监管体系。我们经常看到那个节目或者突然看不到那个节目,背后总是有着广电总局的身影。但为何当电视购物才眼下已经泛滥成灾的时候,我们的广电总局却不见了踪影,一直没有拿出一个有效的手段来进行监管呢?

第三宗罪:工商局。当电视购物在电视台横行多时,工商局作为市场交易的监督及管理部门,为何没有站出来对于电视购物这个杂乱无章的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呢?是不监管,还是监管不力,不得而知。但工商局在其中几乎处于失语的状态,总是不应该的。

第四宗罪:城管。呵呵,如果把这个罪责直接交给城管,怕也有所不公。但网友们的第一反应里却有着相当的在说,“城管跑哪去了?”那么,在这里加上城管,也不算错。何况,城管的权力中,首要即为“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而混乱的电视购物显然也是对于城市秩序的一种破坏,而且是心理上很严重的破坏。或者,我们把“城管”再往外扩一下,把警察等司法部门也包括进去的话,这些城市的最直接的司法部门,他们对于这种涉嫌欺诈的行为,显然有管制与约束的义务。所以,这一宗罪,是指的警察等司法部门。

第五宗罪: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机构,他们有责任与义务来帮助广大消费者来面对不良宣传的行为,以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当然在某种程度上,消协也在做着某些努力,起码,他们没有站到电视购物的那一方去。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我们觉得消协还能够做的更好,起到更大的作用。所以,目前,消协还得来顶一项罪责。

第六宗罪:政府。我们可以相信,电视购物的混乱局面不会无限制地混乱下去,这只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个漏洞,或者说电视购物市场尚未完善起来的一种局面。但是,目前为止,这样的局面已经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这方面,我国的权力部门,包括人大及政府及司法部门,都存在监管的不力与疏忽。但是,责任是需要靶子的,这个靶子,我们可以将其打在政府的身上,因为其是市场的直接监管者与协调者。市场的混乱,相当程度上是政府的不作为,监管不力造成的。这个需要政府与人大协调起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采取一致行动。

第七宗罪:消费者。作为市场的另一面,以及电视购物的直接受害者,消费者其实也存在问题。消费者对于自己购买产品的行为,要具备自我的分辨意识,要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监管部门的身上,自我先把关,实行自我抵制,是必要的。或者一旦受了骗,自我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为自己维权,也是应该的。还有,作为观众,当看到荒谬的东西在横行的时候,我们的举报有时也很有用的,但现实中又有多少人拿起了电话进行了举报呢?以自己的力量组织起来,来自我抵制,自我维权,是消费者应有的素质。而电视购物的泛滥,与单个消费者的消极态度也有所关系,所以,这一罪责交给消费者来扛,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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