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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系列之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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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0: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约金
2008年03月19日14:26 北京日报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需要支付违约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的限定适用是这次劳动合同法的一大贡献。这些年,违约金条款有被滥用的趋势,而且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强加给劳动者,如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需要支付违约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即使在民事合同领域中,惩罚性的违约金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更何况是在具有社会法属性的劳动法领域,违约金条款的滥用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诟病。

  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是国家立法对劳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林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的原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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