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活力的测定》申报稿的编撰者来看,除尤特尔一家来自实际发酵生产厂家,其余无一例外代表了饲料酶销售从业者。来自国内微生物酶研究行业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士一个没有。尽管编撰者宣称该标准申报稿是分析了近300个含有木聚糖酶的饲料酶样品而制定。给人的印象显得空洞无力,可以称之为--行业的自娱自乐!并不为过。
木聚糖结构形式的复杂性导致了微生物木聚糖酶生成基因的分子进化途径的多样性。不同的产酶工程菌在发酵时同时产生几种木聚糖酶是常有的事(一些微生物可同时产生几种内切木聚糖酶,一部分属于F10族,另一部分可能属于G11族),隶属F10族和G11族木聚糖酶产生的高分子量木聚糖酶和低分子量木聚糖酶的作用底物方式、作用效率截然不同。作用方式的迥然差异,使得酶活检测结果不好比较。对应用于饲料的木聚糖酶国家有没有限制在哪一类木聚糖酶呢?如果没有,以不变的标准衡量F10族和G11族的木聚糖酶酶活是否是合适的呢?---很显然,是不合适的。
酶制剂检测方法是按下面原则建立---“酶反应动力学是通过建立浓度与反应速度的关系,以酶的浓度来反映酶促反应速度,即酶活力的大小。(当饱和的底物浓度远大于Km时,酶促反应速度与酶的总浓度具有线性关系,此时的酶活正比于酶浓度而与底物无关)”。在不同温度、pH值下检测,原始酶液的浓度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酶促反应速度和失活速度(通过测定底物的消耗量或产物生成量来反映)
酶反应初速度的大小是指在反应时间为零时的酶反应速度,由于酶促反应速度由底物或产物变化量反映,所以实际上,在时间为零的初速度是不能测定的,要接近这个值,因此规定酶反应初速度是:在整个恒温反应时间里,底物消耗量在5%以内,或产物形成量占总产物量的15%以下时的速度。
从这个观点出发,只有酶反应条件满足于最适温度、最适pH条件下,酶促反应速度达到最大,才容易接近酶反应初速度真实值,底物消耗量在5%以内,或产物形成量占总产物量的15%以下。太低的反应温度,使得酶检测的准确度,可靠性受到质疑。
如果假定应用于饲料的饲料酶,应该在动物体温下,检测酶促反应大小的观点是对的,那么动物消化道的pH范围从2~6,pH5.5的条件只是一个点而已,酶催化的pH位点范围很大,某一pH位点的检测值能反映胃肠道里真实的酶促反应大小吗?显然是不行的。同时商品木聚糖酶相当于水解木聚糖的复合酶。每一种产酶工程菌的催化最适条件--反映的是其包含的几种内切、外切、脱枝酶在该条件下,用还原法检测,具有最大催化底物效率的条件。偏离了最适条件,对内切酶是合适的,但对外切酶、脱枝酶可能就不合适了。偏离最适条件下的检测结果,对生产的指导意义何在?
既然无法据此作出酶活与催化转化营养素量的关系,那又何必画蛇添足,多此一举,非要把测定温度规定死在37℃?不同来源的酶最适反应温度不同,最适pH不同,酶活检测,目的更多的是为企业核算生产和采购成本提供依据。
由此,不得而知,这个《饲料添加剂木聚糖酶活力的测定》也就是以片面代替全部,以自己想法建立市场准则。
[ 本帖最后由 等离子 于 2008-6-13 11:5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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